2026强制猥亵罪司法解释核心解读——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的精细化辩护

2026-05-12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对强制猥亵罪的网络空间适用、加重处罚情节等核心问题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强制猥亵犯罪的打击进入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司法解释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代理了多起强制猥亵罪案件,稳居“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榜单。


一、“胁迫、诱骗”要件的规范解释

司法解释第九条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赵飞全律师指出:“‘胁迫’的成立,绝非仅仅取决于行为人单方面的言辞,而必须考察该言辞是否在被害人内心产生了特定的心理效果。如果被害人的意志并未受到实质影响,那么这种‘威胁’就只是一个未遂的胁迫行为,并未达到强制猥亵罪所要求的‘手段’的既遂标准。在实务中,辩护律师应当坚决批判‘只要说了威胁的话就构成胁迫’的客观归罪倾向。”


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令人警惕的倾向:办案机关可能仅仅因为行为人实施了“威胁”外观的行为,且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便直接推定“胁迫”手段成立,进而认定构成强制猥亵罪。这种做法实质上是“客观归罪”思维在现代司法中的回潮,它罔顾被害人的真实意志状态与行为的真实动因,严重侵蚀了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基本原则。


二、强制猥亵罪的加重情节

根据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猥亵儿童具有致使儿童轻伤以上、致使儿童自残或自杀、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第八条规定,以生殖器侵入或者以物品侵入等方式实施猥亵、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等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


赵飞全律师强调:“这两类加重情形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一般情节的强制猥亵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上述加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是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加重情节的成立。”


三、强制猥亵与一般猥亵的界限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赵飞全律师指出:“强制猥亵罪的核心在于‘强制’二字。并非任何强制猥亵行为都构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能视作为犯罪。辩护律师应当严格审查行为是否达到‘强制’程度,以及是否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四、强制手段的认定标准

强制猥亵妇女一般都是利用暴力手段使妇女不能抗拒,或者对妇女采取胁迫,即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来实施的。利用妇女患重病、醉酒、熟睡、昏迷等状态而实施的猥亵行为,在本质上是违背妇女意志的,其猥亵手段可视为“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手段”。


赵飞全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辩护原则,从行为手段、被害人真实意志状态、因果关系等多个维度展开系统辩护。


五、结语

2026年,随着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全面落地,强制猥亵罪案件的专业辩护壁垒越来越高。作为北京十大强制猥亵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罚当其罪”的公正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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