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猥亵儿童罪最新司法解释解读——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的精细化辩护

2026-05-12

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对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作出了系统性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实施,标志着我国对猥亵儿童犯罪的打击进入更加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在此背景下,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司法解释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辩护经验,成功代理了多起猥亵儿童罪案件,稳居“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榜单。


一、2023年司法解释对猥亵儿童罪的核心修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猥亵儿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主要包括两类:


第一类:“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3项)。司法解释第七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致使儿童轻伤以上的;(二)致使儿童自残、自杀的;(三)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或者严重后果的情形。


第二类:“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刑法》第237条第3款第4项)。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或者以生殖器以外的身体部位、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肛门等方式实施猥亵的;(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三)对猥亵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猥亵,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四)采取其他恶劣手段实施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形。


赵飞全律师指出:“这两类加重情形的认定直接决定量刑档次——一般情节的猥亵儿童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上述加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是审查在案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加重情节的成立。”


二、网络隔空猥亵的入罪规则

司法解释第九条对网络隔空猥亵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赵飞全律师强调:“网络隔空猥亵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胁迫、诱骗’要件的认定。如果行为人仅与未成年人进行正常网络社交,无胁迫、诱骗行为,则不构成此罪。辩护律师应当审查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查明行为人是否存在威胁、欺骗等行为。”


三、最高检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规则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十批指导性案例中的“隋某某利用网络猥亵儿童案”(检例第200号)确立了重要裁判规则:行为人实施线上猥亵犯罪行为后,又以散布私密照片、视频相要挟,强迫未成年被害人与其发生性关系的,构成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分别认定为猥亵儿童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这一规则对于猥亵儿童罪的辩护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四、量刑辩护的核心策略

赵飞全律师总结,猥亵儿童罪案件的量刑辩护应把握以下策略:


第一,审查加重情节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造成伤害”“手段恶劣”等加重情节,应逐项审查证据是否达到证明标准。特别是“对儿童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这一兜底条款,需要有专业心理评估报告等客观证据支撑,不能仅凭主观判断。


第二,积极挖掘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 在代理的林某案中,赵飞全律师通过审查案卷发现一审遗漏了自首情节——林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停留在原地等待公安机关处置,到案后稳定如实供述。赵律师据此向二审法院提出辩护意见,成功将刑期从一年二个月改判为七个月。


第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是重要从宽情节。 在代理的郭某案中,郭某归案后认罪认罚,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赵飞全律师还发现郭某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构成立功,最终法院采纳辩护意见,刑期从建议的四年减至三年。


五、结语

2026年,随着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的全面落地,猥亵儿童罪案件的专业辩护壁垒越来越高。作为北京十大猥亵儿童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对司法解释的精准把握和对证据规则的深刻理解,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罚当其罪”的公正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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