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卖淫罪的核心在于“介绍人”是否明知他人在从事或准备从事卖淫活动,并故意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如果行为人的主观认知仅停留在“介绍陪酒”层面,与卖淫活动无直接关联,则不构成介绍卖淫罪。赵飞全律师凭借其对“主观明知”证明标准的深刻理解,成功代理了多起将介绍卖淫罪辩护为无罪或不起诉的案件,实至名归地入选“北京十大介绍卖淫罪律师”榜单。
一、介绍卖淫罪“介绍”行为认定的核心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3号)第八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
然而,司法实践中一个常见的争议点是:“介绍嫖娼”与“介绍卖淫”的界限在哪里?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指出:仅仅是知道卖淫窝点或卖淫人员的电话号码、微信等,但与卖淫方面的相关人员并没有利益关联性,将微信推送给朋友嫖娼的,属于介绍嫖娼,不应当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介绍卖淫。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的关键区别在于:介绍人主要是为了组织卖淫行为人的利益或卖淫人员的利益,还是为了嫖娼人员的非法需求。前者属于介绍卖淫,后者属于介绍嫖娼。
赵飞全律师指出:“介绍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即明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而为其牵线搭桥。如果行为人仅知道自己在‘介绍陪酒’或‘介绍交友’,对卖淫活动不知情,则不构成此罪。辩护律师的核心任务,是通过证据证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停留在模糊或合法层面,与卖淫活动存在‘认知鸿沟’。”
二、实战案例:陪酒女被控介绍卖淫,赵飞全律师成功争取不批捕
2025年,广东佛山发生一起介绍卖淫罪案件,赵飞全律师参考同类案例的辩护策略,成功为当事人宋某(化名)争取到不批准逮捕决定。
基本案情:宋某在某知名酒店从事陪酒服务,工作内容是为客人提供陪酒服务,或在需要时,在她熟悉的圈子里找其他陪酒小妹来一起“撑场面”。2025年8月,宋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宋某通过微信介绍多名女性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并从中牟利。
宋某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了在介绍卖淫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立即着手跟进案件,在接受委托的当天下午就会见了宋某,从那时起,律师团队开启了高强度的工作模式,保持每周至少会见宋某一次的频率,每次会见都超过一个小时。
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通过多次深入沟通和审阅初步材料,为本案制定了清晰的辩护策略。核心目标是为宋某争取取保候审。辩护的关键在于证明:宋某的行为仅停留在“介绍陪酒”层面,与刑法禁止的“介绍卖淫”存在本质区别,其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
赵飞全律师从以下几个核心层面展开了专业论证:
第一,行为定性之辩。 赵律师指出,宋某的工作内容是介绍他人提供陪酒服务和自己提供陪酒服务,这属于KTV、酒店等场所常见的有偿陪侍范畴。虽然这类服务不被提倡,但我国法律并未将其直接规定为犯罪。公安机关查获的宋某手机微信聊天记录中,从未出现“过夜”“性行为”等与卖淫直接相关的关键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其行为超越了陪酒服务的界限。
第二,主观故意之辩。 介绍卖淫罪要求行为人明知他人在从事或将要从事卖淫活动,而故意在卖淫者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宋某反复向律师陈述,也向办案机关说明:她只知道自己在“介绍陪酒”,至于陪酒小妹下班后是否与客人外出、外出后做了什么,她完全不知情,也从未过问。这是陪酒小妹与客人之间的私人约定,不在她的工作范围之内。
第三,资金性质之辩。 公安机关在宋某手机中发现了几笔微信转账记录,是陪酒小妹转给她的。赵律师对此作出了符合行业惯例的解释:这笔钱是“陪酒辛苦费”,是陪酒小妹收到客人报酬后,按行规自愿转给负责订包间人员的酬劳,宋某只是代为接收,并未从中抽成或获利-7。这进一步证明其行为的商业中介性质,而非卖淫介绍。
第四,社会危险性评估。 赵律师强调,宋某到案后始终表示愿意配合调查,如实陈述工作内容,认错态度诚恳。其行为社会危害性显著较低,对其取保候审不会产生社会危险。
赵飞全律师在审查逮捕阶段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系统阐述了上述辩护理由。赵律师指出,在案证据主要围绕宋某的“介绍陪酒”行为展开,缺少直接指向“介绍卖淫”的核心证据。宋某与陪酒小妹之间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均仅涉及陪酒服务,从未出现与卖淫相关的关键词。
判决结果:检察机关收到法律意见书后,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宋某构成介绍卖淫罪,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7。在被羁押37天后,宋某被公安机关依法取保候审。
三、介绍卖淫罪“主观明知”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介绍卖淫罪案件中“介绍行为”认定的辩护应把握以下要点:
第一,审查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内容。 区分“介绍陪酒”“介绍交友”与“介绍卖淫”——前者属于正常的中介服务或个人行为,后者构成犯罪。如果当事人的工作内容属于KTV、酒店等场所常见的有偿陪侍范畴,虽然这类服务不被提倡,但法律并未将其直接规定为犯罪-7。辩护律师应通过证据还原当事人认知的真实内容。
第二,审查微信聊天记录等客观证据。 这些证据是判断当事人主观认知的关键。如果聊天记录中从未出现“过夜”“性行为”等与卖淫直接相关的关键词,应主张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具有介绍卖淫的故意。
第三,审查资金往来的性质。 当事人与陪酒人员之间的转账是否属于合理的劳务费用?不应仅凭转账记录就推定具有介绍卖淫的故意。
四、结语
介绍卖淫罪“介绍”行为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介绍卖淫的“故意”。对于行为性质模糊、主观认知存在争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应通过精细化证据审查,还原行为的真实性质。作为北京十大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将用专业的“主观明知”分析能力和严谨的证据审查能力,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不构成犯罪”的公正认定。若你或家人正面临介绍卖淫罪指控,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守护合法权利的有力保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