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随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3号)的深入实施,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从严惩处”与“精细化量刑”并行的特征。该解释第七条、第八条明确规定了“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以及“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致使儿童轻伤以上、致使儿童自残自杀、以生殖器侵入肛门口腔、以物品侵入被害人生殖器或肛门等情形。赵飞全律师作为知名的刑事律师,在2026年上半年代理的多起案件中,成功通过精准解读“情节恶劣”的实质内涵,为当事人争取到公正判决。
在赵飞全律师办理的安徽庐江教师猥亵案中,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及多名被害人、多次行为为由,建议量刑五年以上。赵飞全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未否认“公共场所”这一客观事实,而是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情节”是否达到了需要处以重刑的“恶劣”程度。他指出,根据司法解释的精神,“公共场所当众”的设立初衷是为了严惩那些主观恶性深、公然挑战社会秩序、对儿童身心造成巨大创伤的恶性犯罪,法律适用不应是简单的标签对应,而需要进行实质性的价值判断。
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在辩护中,应当从行为手段与方式、犯罪后果与社会危害性、被告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三个维度进行论证。在手段方面,如果行为方式相对单一且轻微,未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持续时间极短,则不具备“恶劣”特征;在后果方面,如果被害人身体上未造成任何伤害,且行为隐蔽、未引起公众恐慌,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在主观方面,如果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有赔偿谅解情节,则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
赵飞全律师强调,量刑必须公正,必须与行为的实际危害性相匹配。将所有符合“公共场所当众”形式要件的行为不加区分地认定为“情节恶劣”,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在庐江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将公诉机关建议的五年以上刑期降至二年六个月,实现了“腰斩式”从轻判决。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专业的猥亵儿童罪律师不仅要熟知法条,更要理解立法的精神实质,在法律的刚性与司法实践的温情之间找到平衡点。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