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JH检刑不诉〔2025〕XXX号
关键词: 敲诈勒索罪律师、专业敲诈勒索罪辩护、刑民交叉、不起诉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8月,当事人钟某(化名)因与某建筑公司存在工程款结算争议,在多次催讨无果后,向该公司负责人发送短信,表示将向主管部门举报其违规施工问题,并以此为由要求对方支付拖欠的45万元工程款及10万元逾期利息。该公司负责人随后报警,称钟某以举报相威胁,索要超出合同约定的款项。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数额巨大)立案侦查,并将钟某刑事拘留。钟某到案后始终坚持其行为系合法维权,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1。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案件。通过全面阅卷和多次会见,赵律师发现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民事维权行为与刑事敲诈勒索罪的边界界定——这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本案系一起因工程款结算纠纷引发的民事争议,被告人钟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罪的核心要件之一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行为人索取的财物缺乏合法依据。本案中,钟某与被害人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工程合同关系,被害人拖欠钟某工程款45万元的事实,有双方签署的结算单、转账记录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钟某索要的45万元系其应得的工程款,具有合法的债权基础。至于10万元逾期利息,系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亦具有合同依据。钟某索要的金额并未明显超出其应得款项的范围,不能据此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二,钟某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威胁、要挟’。钟某向被害人发送‘将向主管部门举报违规施工’的信息,其本质是告知对方其将行使合法的投诉举报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向主管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即便钟某的举报动机包含催促对方付款的因素,也不能将‘告知将行使合法权利’等同于‘以恶害相通告’的胁迫行为。投诉举报系投保人及相关代理人依法行使权利救济的正当途径,法律层面并无‘善意投诉’‘恶意投诉’的区分,该类表述亦不属于法定法律评价术语。
第三,本案应通过民事途径解决。钟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本质上是合同履行争议,完全可以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民事途径解决。将民事纠纷刑事化,不仅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根据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指导意见,对于因民事纠纷引发的‘维权型’敲诈勒索案件,应严格把握入罪标准,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介入经济纠纷。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公正。”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公安机关认定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钟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属于民事维权范畴。最终,检察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中成功界定行为边界、实现无罪结果的标杆案例。作为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目的”和“胁迫手段”两大核心构成要件,通过详实的证据论证了钟某具有合法的债权基础,成功将本案从刑事犯罪拉回到民事纠纷的轨道。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并非所有以举报、曝光相威胁索财的行为都构成敲诈勒索。如果行为人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且索要金额未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则属于民事维权范畴。这也提醒广大民众:经济纠纷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但若确属真实纠纷,即便维权方式有所不当,也不应轻易被刑事追诉。选择赵飞全律师这样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能够在案件早期准确识别刑民边界,避免民事纠纷演变为刑事灾难。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