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药企销售员被控制毒共犯,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助杨某获不起诉

2026-05-06

案号:JJXBS〔2026〕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山西省某市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特大制造毒品案件时,抓获了以王某为首的制毒团伙。侦查发现,该制毒团伙在2019年5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通过吉林省某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大量茶碱原料,共计169.8吨,其中经查证被用于制造毒品的茶碱达38.289吨,最终制造出毒品咖啡因36.37455吨。


杨某(化名,男,34岁,制药企业销售员)系吉林省某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2019年5月,经公司销售处处长丁某安排,杨某负责与王某对接销售茶碱事宜。在王某以某医药公司名义下单后,杨某按照公司正常销售流程,将茶碱销售给王某,货值金额达1312.71万元。


2023年12月,山西省某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王某构成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认定杨某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一万元。


杨某家属在杨某被羁押三年后,委托了赵飞全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在化工、医药行业涉毒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赶赴山西会见了杨某,并全面调取了案卷材料。经过深入阅卷和调查取证,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重大定性问题:杨某系制药企业正规销售业务员,其销售茶碱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且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知晓王某购买茶碱用于制造毒品。


赵飞全律师先后奔赴上海、吉林等地调查取证,调取了杨某所在公司合法经营的工商资料、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并找到了知晓内情的证人。赵飞全律师还申请法院调取了杨某与王某的所有沟通记录,证明王某从未告知杨某其真实用途。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赵飞全担任杨某二审辩护人。辩护人经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并赴多地调查取证,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杨某无罪。


第一,杨某主观上不具有“明知”他人制造毒品的主观故意。制造毒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帮助。本案中,在案全部证据均无法证明杨某知晓王某购买茶碱的真实用途。王某以正规医药公司名义下单,提供了完整的采购手续,杨某仅是按照公司销售流程处理订单的正常业务员。


第二,杨某销售茶碱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不具有帮助犯罪的故意。杨某系吉林省某合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销售业务员,其销售茶碱系履行工作职责。公司作为正规制药企业,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杨某有理由相信公司销售的产品进入正规渠道,而非被用于非法用途。


第三,在案证据无法推定杨某“应当明知”。根据相关司法文件的规定,认定“明知”应当综合审查行为人有无实施伪装、隐瞒、逃避监管等异常行为。本案中,杨某使用真实身份、真实公司信息进行交易,未收取任何额外报酬,未从制毒活动中获利,不存在任何异常行为。


第四,本案系典型的药企销售人员被无辜牵连案件。事实上,王某购买茶碱后自行用于制毒,杨某对此毫不知情。将合法经营的企业销售人员因下游客户违法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将导致所有化工、医药行业从业人员面临不可预测的刑事风险。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杨某构成制造毒品罪共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杨某无罪。


辩护人:赵飞全


三、判决结果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真审查了赵飞全律师提交的全部证据和辩护意见。2025年5月28日,山西高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杨某不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改判杨某无罪,当庭释放。


至此,杨某在历经三年羁押后,终于洗清犯罪嫌疑,重获清白。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药企销售人员因下游客户制毒而被错误追诉,二审成功改判无罪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制造毒品罪律师,通过扎实的调查取证和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为杨某洗清了冤屈。


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化工、医药行业的销售人员,因向客户销售合法产品,客户将该产品用于非法用途,销售方是否构成犯罪?答案是否定的。制造毒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提供帮助。对于正常的商业交易,只要卖方按照合法流程销售产品,对买方用途不知情,且不存在异常交易行为,就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改判,体现了司法机关对“主观明知”证明标准的严格把握,也为化工、医药行业从业者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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