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湖北:在校大学生兼职涉帮信罪,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助周某获不起诉

2026-05-05

案号:WJXBS〔2026〕第X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湖北省武汉市某高校大二学生周某(化名,男,20岁)通过校园兼职群看到一则“公司推广,日结200元”的招聘信息。周某与对方联系后,被要求提供本人银行卡和支付宝账户用于“公司资金周转”。周某信以为真,先后三次提供银行卡协助转账,累计转移资金32万元,其中18万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被骗资金,周某个人获利600元。


2026年1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通过对涉案资金流向的追踪分析,锁定周某的银行卡账户。同年2月,办案民警在周某的学校宿舍内将其抓获归案。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表示因家庭经济困难想勤工俭学,未曾想到误入犯罪陷阱。案发后,周某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代为退赔部分损失共计2万元,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周某的家属在其被刑事拘留后,通过网络了解到赵飞全律师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周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在学生涉罪辩护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前往武汉市看守所会见周某,详细了解其与上家接触的全过程。赵飞全律师调取了周某与上家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包含“兼职”“日结”“公司资金周转”等关键词,以及周某询问“这是不是合法”时对方回复“都是正规业务”的记录。此外,赵飞全律师还前往周某就读的学校,调取了周某的在学证明、成绩单、学院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等品格证据。


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及全部聊天记录证据和品格证明材料。赵飞全律师指出,周某系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且家属已部分退赔,社会危险性较低。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对周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主观明知”的证据不足切入,深入论证周某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周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周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并调取相关证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明周某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不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恳请贵院依法对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周某系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系被兼职骗局利用。在案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上家以“公司推广”“资金周转”为名与周某联系,承诺提供兼职报酬。周某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社会阅历有限,急需通过兼职缓解家庭经济压力,其轻信对方的谎言,系被不法分子利用,在主观心态上更接近被害人而非共犯。


第二,周某不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的“明知”。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认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应当根据行为人所接触、接收的信息,交易行为的异常情况等综合审查判断。本案中,上家向周某提供了看似正规的兼职说明,周某多次询问是否合法,均得到肯定回复。在此情况下,不应认定周某具有犯罪故意。


第三,周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良好。周某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主动退赔部分损失,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第四,对周某作不起诉处理符合教育挽救原则。周某系在校大学生,若被追究刑事责任,将面临被开除学籍、无法继续学业的严重后果。对其作不起诉处理,既体现了法律的威严和教育功能,也有利于挽救一个涉世未深的年轻人,最大限度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2026年6月


三、判决结果

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认真审查了赵飞全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和全部证据材料。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系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系被兼职骗局利用;其涉案金额虽已达到追诉标准,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积极退赔,且系初犯、偶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周某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专程前往律师事务所向赵飞全律师当面致谢。他表示:“多亏了赵律师的专业辩护,让我保住了学籍和未来。这件事让我深刻认识到,面对网络兼职一定要提高警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在校大学生因兼职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近年来,大学生因法律意识淡薄、社会经验不足而卷入“跑分”“洗钱”等犯罪活动的情况时有发生。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律师,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了“主观明知”的证明标准和酌定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本案的核心辩护要点在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对于在校大学生、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等特殊群体,若其系被虚假兼职信息欺骗、已尽到普通人的合理注意义务,不应轻易认定其具有犯罪故意。赵飞全律师通过调取聊天记录、在学证明等证据,成功证明周某系被利用、主观上不具有犯罪故意,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本案也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少捕慎诉慎押”政策的落实。对于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积极退赔的初犯、偶犯,尤其是具有在校学生等特殊身份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倾向于通过不起诉处理,既体现法律威慑,又给予当事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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