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河北张家口:侵占与盗窃之辩,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助张某获不起诉

2026-05-05

2025年,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某村村民张某(化名,男,38岁,个体养殖户)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指控:2025年9月,张某利用村民李某(化名)在山上散养的19只羊随自家羊群到自家羊圈夜宿的习惯,擅自将该19只羊以9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收羊人。经价格认定,该群羊价值11000元。公安机关认定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涉案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1

张某到案后,对其“一时糊涂”的举动追悔莫及,表示认罪认罚,并已做好了接受处罚服刑的准备,待服刑完毕后出外打工谋生。张某被羁押后,其养殖场内的数百只鸡和其他牲畜只能委托他人代管,家庭经济来源几近中断。张某的妻子在外地打工期间积极筹钱,最终赔偿给被害人李某2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被害人李某与张某系熟人关系,李某对自家19只羊到张某家羊圈夜宿的情况亦知情。

张某家属在侦查阶段委托了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的赵飞全律师。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并实地走访了案发村落,详细了解双方邻里关系及养殖习惯。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全面审查案卷材料后,敏锐地发现本案的关键争点并非“张某是否实施了占有行为”,而是该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究竟是盗窃还是侵占?这一区分直接决定了案件的性质: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若被害人已获赔偿并谅解,司法机关不应再按犯罪处理-1

在审查逮捕阶段,赵飞全律师向赤城县人民检察院提交了《不提请逮捕法律意见书》,并主动与承办检察官沟通。赵飞全律师指出,张某被羁押后,其家庭养殖经营陷入困境,而损害后果已通过赔偿消除,邻里矛盾已化解。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于2025年11月对张某作出相对不批准逮捕决定,张某得以回家继续经营养殖场。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不起诉法律意见书》,从法理层面深入论述了本案应定性为侵占而非盗窃的核心观点: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级合伙人、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张某的辩护人。辩护人通过全面阅卷、多次会见及实地调查,现就本案定性及处理发表如下意见:

一、本案争议焦点并非‘是否占有他人财物’,而在于‘财物究竟由谁占有’这一核心法律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行为。而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则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两罪的核心区别在于:盗窃罪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是‘将自己合法占有或偶然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

二、本案中,涉案19只羊在案发时的占有状态处于不确定状态,更接近于张某的‘附加占有’。

根据在案证据,被害人李某家的羊群与张某家的羊群长期在同一片山上散养,且李某的羊长期存在跟随张某羊群回圈夜宿的习惯。这一事实表明,在案发当晚,李某的羊进入张某羊圈时,已脱离了李某的实际控制范围,进入了张某可以实际控制的空间。在这种情况下,张某对进入其羊圈的羊只形成了事实上的‘持有’或‘管控’状态,而非‘秘密窃取’。

三、张某的行为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而非盗窃罪。

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自诉案件,如果被害人不起诉,或者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被害人撤回自诉,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案社会危害性已彻底消除,矛盾已化解,作不起诉处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案发后,张某家属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李某2万元(远超羊只实际价值11000元),李某已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张某任何责任。张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且家庭经济困难,系家庭主要劳动力。

综上,辩护人认为本案应以侵占而非盗窃定性。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和‘疑罪从无’精神,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赤城县人民检察院经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公开听证会、检察委员会讨论,一致认同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应将张某的行为认定为侵占为宜,而侵占罪属自诉案件,且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赔,不宜按犯罪处理。遂依据罪刑法定原则,于2026年4月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1

张某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后,给检察官打电话表示:“感谢检察官对我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我已经拿到无犯罪记录证明,明天就要去北京上班了。”-1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侵占与盗窃之辩”的成功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罪名辨析能力。在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因定性错误而被错误追诉——司法机关往往倾向于将“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一律认定为盗窃,而忽略了侵占罪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解析:盗窃罪的核心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而侵占罪的核心是“将自己合法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二者的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取得财物时,该财物是否处于他人“占有”状态之下。本案中,由于羊只长期存在“跟圈”习惯,在进入张某羊圈后已脱离了李某的实际控制,张某的行为更符合侵占的特征。

本案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小案不小办、小案不小看”的办案理念-1。赵飞全律师不仅从法律定性上进行了精准辩护,还从情理角度出发,论证了张某家庭困难、矛盾已化解等情节,最终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专业盗窃罪律师赵飞18601091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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