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JC检刑不诉〔2026〕第 XXX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 年 1 月 15 日,某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化名:平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5 年 12 月 20 日,钟某(化名,28 岁,无业,初犯)在某超市自助结账区,多次将价值合计 2860 元的日用品、零食未扫码放入包中,后被超市保安当场抓获。平安分局以钟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朝阳检察院(化名:光明检察院)审查起诉,认为其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介入,全程提供辩护。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专业盗窃罪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全面阅卷,核实关键细节:钟某因失业经济困难,临时起意盗窃,仅 1 次作案(非多次),涉案金额刚达当地盗窃罪立案标准(2000 元);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诚恳;2026 年 1 月 18 日,钟某家属已全额退赔超市 2860 元,超市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请求司法机关从轻处理。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光明检察院检察官: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接受钟某家属委托,指派
专业的盗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钟某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经会见、阅卷,认为本案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钟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因经济拮据临时起意盗窃,仅单次作案,主观恶性远小于惯犯、职业盗窃犯;涉案金额 2860 元,刚达立案标准,未造成严重财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
二、钟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坦白,依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从轻处罚;已全额退赔被害单位损失,取得书面谅解,矛盾已彻底化解;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真诚悔罪,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精神。
三、对钟某不起诉符合司法实践与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最高检《关于依法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明确,对初犯、偶犯、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的轻微盗窃案件,可依法不起诉。本案中,钟某行为虽触犯刑法,但情节轻微,无追诉必要,不起诉既能体现司法温度,也能避免轻微犯罪行为人被贴上 “罪犯” 标签,利于其回归社会。
综上,恳请贵院采纳辩护意见,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赵飞全
2026 年 2 月 10 日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盗窃罪律师赵飞全的全部辩护意见,于 2026 年 2 月 28 日作出《不起诉决定书》,认定钟某构成盗窃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钟某不起诉。钟某无刑事犯罪记录,顺利回归正常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办理轻微盗窃案件相对不起诉的典型案例。核心辩护要点在于紧扣 “情节轻微”,通过核实单次作案、初犯偶犯等事实,叠加坦白、退赔谅解、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精准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对不起诉条款。司法实践中,2025-2026 年检察机关对轻微盗窃案件(数额刚达标、初犯、退赔谅解)普遍秉持谦抑理念,不起诉率显著提升。盗窃罪律师的关键作用在于全面挖掘从宽情节、规范提交辩护意见、与检察机关高效沟通,避免当事人因轻微犯罪留下案底,实现 “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