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钟某情感纠纷敲诈勒索案——二审改判无罪

2026-09-29

案号:(2026)ZH刑终〔2026〕W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人钟某,女,1990年出生,某文化传媒公司职员。2024年6月,钟某在某婚恋网站结识被害人赵某。赵某自称未婚,系某科技公司高管,双方迅速发展为恋爱关系并同居。同居期间,钟某投入了大量感情与经济支出,累计为赵某垫付房租、生活费等共计8万余元。

2025年3月,钟某偶然发现赵某实际已婚且育有一子,所谓的“单身高管”身份系刻意伪造。更令钟某震惊的是,赵某在同居期间偷拍了钟某的隐私视频。钟某情绪崩溃后,以向赵某妻子及单位曝光两人关系相要挟,要求赵某赔偿“感情损失费”30万元。赵某支付5万元后报警,钟某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

一审法院认定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钟某不服,委托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赵飞全提起上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阅卷并多次会见钟某,形成了以下核心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钟某构成敲诈勒索罪,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依法应予改判无罪。理由如下:

第一,钟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本案中,钟某与赵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情感关系和共同生活经历,钟某在恋爱期间为赵某垫付的各项费用有银行转账记录和微信聊天记录为证,累计金额达8万余元。钟某索要赔偿系基于真实的情感投入和经济损失,属于‘事出有因’,而非无端勒索。其索要30万元虽超出实际支出,但考虑到情感欺骗对钟某造成的严重精神损害,该数额并非明显超出合理范围。

第二,赵某存在重大过错,系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赵某隐瞒已婚事实、伪造单身身份与钟某交往,且在同居期间偷拍钟某隐私视频,其行为不仅违背诚信原则,更涉嫌侵犯钟某的隐私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被害人对敲诈勒索的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对行为人酌情从宽处理。赵某的欺骗行为是引发本案的根本原因,钟某的行为具有一定程度的‘自力救济’性质。

第三,钟某的行为未达到刑事违法程度。钟某虽在沟通中提及‘曝光’,但其本质上是情感纠纷中的情绪表达,并非精心策划的犯罪手段。其未捏造事实诽谤赵某,所述内容均为真实发生的事实。此种行为即便存在不当,也属于民事纠纷或治安管理处罚的范畴,不应上升为刑事处罚。

第四,参照最新司法实践,同类案件已有无罪先例。2026年山东淄博捉奸收受补偿金案再审改判无罪,法院明确认定当事人不具有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本案与该案在法律关系上具有高度相似性,应参照该案的裁判精神,对钟某作出无罪认定。”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中还向法庭提交了钟某与赵某的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赵某伪造身份的相关证据,以及钟某的心理咨询记录,证明其因赵某的欺骗行为患上了重度抑郁症。

三、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钟某与赵某之间存在真实的情感纠纷,赵某隐瞒已婚事实并偷拍隐私视频存在重大过错,钟某索要赔偿具有一定的事实基础,其主观上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不足,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钟某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情感纠纷型”敲诈勒索案件,也是2026年司法实践中“维权型”敲诈勒索无罪判决的代表性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敲诈勒索罪律师,精准把握了“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核心构成要件,通过调取客观证据构建了当事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真实纠纷的事实基础,成功阻断了民事纠纷刑事化的错误路径。此案与山东淄博路某案的裁判精神一脉相承,进一步明确了情感纠纷中索要赔偿的行为边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