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5月,陈某,北京市某科技公司负责人,因公司研发项目急需资金周转,在申请银行贷款过程中,为满足银行审批要求,对部分经营数据进行了夸大处理,提供了部分不完整的财务资料。银行基于该等资料向陈某公司发放了贷款200万元。陈某将贷款资金全部投入公司研发项目。贷款到期前,陈某因担心公司经营困难影响贷款偿还,主动向银行说明了贷款材料存在瑕疵的情况,并于银行报案前全额偿还了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取得了银行的书面谅解。公安机关以涉嫌骗取贷款罪对陈某刑事拘留,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陈某的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委托了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锁定本案的核心从宽情节——“案发前主动全额还款”。赵律师指出,根据2026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多次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骗取贷款罪,但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可以不起诉。
第一,陈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全额偿还了200万元贷款本金及全部利息,未给银行造成任何直接经济损失。根据2026年《关于办理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第二条的规定,行为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数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不满五百万元,但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偿还信贷资金,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可认定为刑法第十三条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作为犯罪处理。
第二,陈某取得了银行的书面谅解。其在案发前主动向银行说明情况并全额还款,银行已出具书面谅解函,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社会矛盾已完全化解。
第三,陈某到案后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综上,依据《刑法》第十三条及《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恳请贵院依法对陈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陈某在侦查机关立案前主动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法对陈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陈某避免了刑事犯罪记录,得以继续经营企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案发前主动全额还款”争取法定不起诉的案例。根据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专业的骗取贷款罪律师应当把握骗取贷款罪已从“情节犯”限缩为纯正的“结果犯”这一核心变化,对于在侦查机关立案前已主动全额偿还贷款本息、未给银行造成实际损失的行为人,积极争取法定不起诉。本案充分体现了赵飞全律师对最新司法政策的精准把握和高效的司法沟通能力。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