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钟某劳务派遣涉组织偷越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案

2026-09-23

案号:(2026)ZH刑不诉字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钟某,男,42岁,系某劳务派遣公司业务主管。2023年至2025年期间,钟某所在公司从事对外劳务输出业务,为境内务工人员介绍东南亚某国建筑工地工作。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钟某在明知部分务工人员不具备合法出境务工条件的情况下,仍协助安排出境行程,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5年9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耕国边境犯罪辩护领域多年,承办了大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案件,在业内具有较高专业声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全面查阅了案卷材料。经过细致梳理,赵律师发现本案存在证据体系上的重大缺陷。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审判长、检察员:

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实施了‘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钟某的行为更接近于合法劳务中介服务,不符合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不具有‘组织’行为的核心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行为应限定为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钟某仅为务工人员提供劳务信息咨询和出境流程协助,未实施策划路线、安排偷渡通道、联络边境接应等具有主导性、控制性的核心组织行为。

第二,主观明知证据不足。钟某供述其认为务工人员系通过正规渠道出境务工,公司为务工人员办理的是商务签证,其并不明知签证类型与实际出境目的之间存在违法性。公诉机关据以认定主观明知的证据仅有部分务工人员的单方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

第三,从功能性支配角度分析,钟某在整个出境链条中不具有枢纽地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发布的理论文章,区分组织行为与一般协助行为,核心是看行为人在偷越链条中是否具有‘组织性’这一功能地位,是否对偷越活动整体具有实质性控制力。钟某仅从事介绍、联络等事务性工作,对出境人员的目的地选择、路线安排均无决定权,不具有功能性支配。”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公安机关指控钟某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钟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钟某在历经一年多的刑事追诉后,终获无罪化处理,回归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案例评析

本案充分体现了专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律师在证据审查和定性辩护方面的核心价值。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客观上参与了出境相关活动就推定构成犯罪,而应从功能性支配程度、主观明知、行为性质等多个维度进行实质审查。普通劳务中介服务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之间的界限,需要通过专业律师精准解构‘组织’行为要件来厘清,从而避免将合法事务性服务错误入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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