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SN检刑不诉ZXX号
2025年3月,广东省深圳市某区某养生馆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该养生馆表面经营正规按摩、足疗服务,实则暗藏卖淫活动。冯某(化名,男,26岁,广东深圳人)在该养生馆担任前台客服人员,主要负责接待顾客、接听预约电话、安排服务人员等日常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000元。
公安机关以冯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表示自己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对养生馆的卖淫活动没有决策权,也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冯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会见了冯某并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赵飞全律师发现,冯某在养生馆的角色仅为普通前台客服,其工作内容与正常的服务行业前台工作无异,领取的工资与当地同行业前台岗位基本持平,不存在异常高薪。案发后,冯某家属已主动退缴了冯某的全部工资收入。
在审查起诉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辩护词(节选)如下:
辩护人认为,冯某系养生馆普通前台客服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其行为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恳请贵院依法对冯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冯某的身份属于“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人员”,依法不认定为犯罪。根据两高《涉卖淫刑案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在具有营业执照的会所、洗浴中心等经营场所担任保洁员、收银员、保安员等,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且无协助组织卖淫行为的,不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举重以明轻,“前台客服”与“收银员”性质相当。
第二,冯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在案证据显示,冯某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客服接待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未参与卖淫女的招募、运送、管理,未参与卖淫活动的利润分配。
第三,冯某领取的是正常薪酬,每月固定工资4000元,并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额外分成或高额报酬。
第四,冯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对冯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本案是经营场所普通员工被控协助组织卖淫罪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协助组织卖淫罪,专业的协助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区分“核心协助人员”与“一般服务性人员”,成功论证了前台客服等普通劳务岗位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本案再次印证了两高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对于在经营场所从事一般服务性、劳务性工作、仅领取正常薪酬的人员,不应认定为协助组织卖淫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