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社交软件深度嵌入日常生活的2026年,利用网络群组组织聚众淫乱活动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这类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所有邀约、人员筛选、场地安排均在线上完成,电子数据成为定案的核心证据。北京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指出,网络群组类案件的辩护空间集中在两个维度:一是从海量聊天记录中剥离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真实角色,二是对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进行精细化质证。
2024年3月至2025年1月,某互联网公司职员陈某通过社交软件搭建私密聊天群,以“同城交友、线下聚会”为名,先后纠集12名成年网友,在北京市大兴区、通州区多处民宿内多次实施三人以上聚众淫乱活动。陈某负责联系人员、预订场地、统筹流程;被告人马某受邀参与3次,系多次参加者。二人被刑事拘留后,马某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并全面阅卷,制定了三层辩护策略。第一层是定性与身份切割——明确陈某系首要分子,马某仅为被动参与者,未组织、未邀约、未收费。第二层是证据精细化质证——对聊天记录、入住记录、辨认笔录逐一核对,剔除无客观证据印证的参与次数,将马某涉案次数固定为3次,排除重复计算。第三层是情节从宽论证——二人均系初犯、偶犯,行为发生在私密空间,未录制传播视频,未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较小。
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陈某系首要分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马某系从犯、多次参加者,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轻情节,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赵飞全律师总结,网络群组类聚众淫乱案件的辩护核心在于严格区分“建群的人”和“被拉进群的人”。刑法第301条只惩罚两类人——首要分子和三次以上参与者,量刑上不应“一刀切”。建群者是犯罪的起因和组织核心,参与的人是犯罪的末端和被动跟随者,这一差异必须在量刑中得到充分体现。
对于面临此类案件的当事人,赵飞全律师建议:第一时间保存全部聊天记录和通讯信息,切勿删除;委托专业律师尽早介入,在侦查阶段就固定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飞全律师,执业多年专注聚众淫乱罪辩护,办公地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咨询电话1860109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