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北京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同性交友群组涉案,从“首要分子”到不起诉的精准辩护

2026-09-13

在聚众淫乱罪案件中,同性交友群组涉案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类特殊案件形态。此类案件的辩护难点在于:通过网络社交软件发起的多人聚会,往往缺乏明确的组织架构,参与者的角色界限模糊,容易被办案机关“一刀切”地认定为首要分子。北京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凭借对聚众淫乱罪构成要件的精准把握,在多起同性类聚众淫乱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2年间,四川省某市公安机关针对多起同性聚众淫乱犯罪活动展开侦查。2022年6月1日下午,张某(化名,男,四川某人)与同事李某下班后通过社交软件商议,并邀约王某,三人在某宾馆内实施了聚众淫乱活动。公安机关通过排查锁定张某后,依法电话传唤其到案。张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过程。

张某的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其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是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在同性类聚众淫乱案件的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辩护策略:谁是真正的发起者?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某会见了张某,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因聚众淫乱活动系通过张某手机发起邀约,公安机关极可能认定张某为首要分子。按照法律规定,首要分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辩护难度极高。

赵飞全律师在全面审查案卷后认为,张某不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虽然其与李某、王某共同发生性行为,且是张某邀约王某到宾馆,但该行为是与李某共同商议作出的,张某仅起到居中联系的作用。整个活动为三人临时起意,并非张某主动安排。此外,根据公安机关目前掌握的证据,张某并未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重点强调了三个事实:第一,犯意的发起者是李某,不是张某;第二,张某只是“传话”的那个人;第三,张某是初犯,没有任何前科。同时,张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

根据刑法理论,如果一个人不是犯罪活动的发起者、组织者,而仅仅是中间联系人,且系初犯、偶犯,就不应该被认定为首要分子。本案中,犯意由李某提起,张某只是被动响应并居中联络,应认定为从犯,甚至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另外,张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对聚众淫乱行为供认不讳,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

判决结果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不属于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仅系临时起意的参与者,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张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尤为难得的是,在同一批被查处的涉案人员中,张某是唯一获得不起诉结果的人员。

案例启示

这个案子的关键,在于“谁是发起者”。在同性交友群组涉案的聚众淫乱案件中,社交软件的聊天记录往往成为认定组织者的核心证据。但聊天记录显示的“发起邀约”行为,与刑法意义上的“组织、策划、指挥”存在本质区别。北京十大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指出,辩护律师应当深入审查聊天记录的完整语境,区分“提议者”与“组织者”,避免将日常社交中的随口邀约等同于刑法上的首要分子行为。这一辩护思路,为同类案件的当事人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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