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贷款诈骗案件中,企业员工因职务行为被牵连追诉的情形并不少见。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始终坚持“罪责自负”的刑法基本原则,成功为多名被误诉的企业员工争取到不起诉或无罪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仅要有客观的欺诈行为,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和共同犯罪故意。赵飞全律师指出,不能因为一个人在某公司工作,就将其所有职务行为都认定为共同犯罪。
典型案例:2025年9月,刘某(化名)作为某公司的普通员工,因涉嫌贷款诈骗罪被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张某的指使下,参与了部分贷款申请材料的整理和提交工作,公安机关将刘某列为贷款诈骗罪的共犯移送审查起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紧扣“员工职务行为与共同犯罪的界限”这一核心问题展开辩护。赵律师向检察机关提出三点核心辩护意见:第一,刘某作为公司普通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是在公司安排下完成的本职工作,并不具有独立的犯罪故意;第二,刘某对公司的整体犯罪计划并不知情,不存在与公司实际控制人共谋实施贷款诈骗的主观故意;第三,刘某并未从贷款诈骗行为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重点阐述:“犯罪嫌疑人对贷款诈骗行为不知情,客观上仅执行上级安排的职务行为,且未从中获利,不符合贷款诈骗罪共犯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某主观上不具有贷款诈骗的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这一案例充分彰显了北京十大贷款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坚守罪责自负原则的专业精神。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02年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深厚,专注刑事业务领域,是业内资深刑事专业律师。其执业理念坚持“专业化、精细化”。联系方式:18601091945,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