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犯罪情节轻微——专业帮信罪律师赵飞全助沈某获不起诉决定

2026-09-06

案号:(2026)JX检刑不诉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底,沈某(化名)受表舅之托办理公司营业执照和对公账户,按照“品牌授权办理方”的要求将U盾邮寄至指定地址。不久后,这张对公账户银行卡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路某被骗后向该账户转账25000元,账户总涉案流水高达34万余元。

沈某的情形——办理账户、邮寄U盾、提供给他人使用——恰好踩中了帮信罪最典型的行为模式。公安机关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沈某立案侦查,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沈某家属经多方咨询,联系到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是业内公认的专业的帮信罪律师,长期深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辩护实务,对帮信罪的构成要件、司法解释演变及最新司法政策有深入研究。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全面审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细致梳理。经过深入分析,赵律师做出一个关键判断:在事实层面翻盘几乎没有空间。沈某确实办理了对公账户、确实将U盾寄出、账户也确实被用于接收诈骗资金。与其硬扛“不明知”,不如换一条路——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紧扣“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法定出口,制定了“三管齐下”的辩护策略:

第一,力推自首认定。 赵律师第一时间指导沈某固定主动投案的证据材料,与侦查机关沟通确认自首情节的书面认定。

第二,认罪认罚具结。 赵律师引导沈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展示真诚悔罪态度。

第三,赔偿谅解。 赵律师协调沈某向被害人路某赔偿4万元并取得书面谅解。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沈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沈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的辩护人。现就本案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依法对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沈某的行为虽构成帮信罪,但犯罪情节轻微

沈某办理对公账户并邮寄U盾的行为,在客观上为上游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帮助,符合帮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沈某系受亲属之托办理账户,并非主动寻找犯罪机会;其仅提供了一套账户,涉案流水34万余元,刚过入罪门槛;沈某未参与上游犯罪的具体实施,未与诈骗分子形成稳定的共犯关系。

二、沈某具有多重法定从宽情节

沈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沈某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沈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4万元并取得谅解。上述情节叠加,充分证明沈某主观恶性极小、社会危害性较低。

三、对沈某不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沈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对其不起诉既符合法律规定,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沈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沈某虽实施了帮信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决定对沈某不起诉。

不起诉,意味着沈某在法律上没有被定罪,没有犯罪记录,不会影响今后的就业、征信和子女政审。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帮信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选择辩护路径成功争取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判断“罪与非罪”的辩护空间,果断放弃“事实翻盘”的路径,选择“犯罪情节轻微”的辩护策略,成功将一起可能留下案底的案件阻击在了检察环节。

本案的启示在于:帮信罪辩护并非只有“无罪”一条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专业的帮信罪律师应当善于运用“犯罪情节轻微”这一法定出口,通过自首认定、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量刑情节的叠加,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最佳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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