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CY检刑不诉〔2026〕XX号
当事人钟某(化名),男,52岁,浙江省宁波市某区某村村民,务农为业,无前科。钟某与同村村民陈某系多年邻居,两家原本关系尚可。近年来,陈某在自家房前违规搭建鸡棚,不仅气味刺鼻难闻,还占用了公共通道,导致车辆通行困难。双方因停车位置屡次发生争执,村委会多次出面调解均未能妥善解决。
2025年3月的一天傍晚,钟某饮酒后情绪失控,恰逢陈某驾车经过钟某家门口。钟某持刀追逐并威胁陈某,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陈某受到严重惊吓后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以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移送宁波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接受钟某家属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全面阅卷。赵飞全律师经过深入分析,认为本案系邻里长期积怨引发,并非无事生非,具有特殊起因背景,依法可以争取不起诉处理。赵飞全律师遂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钟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就钟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第一,本案系邻里长期积怨引发,并非无事生非。 钟某与陈某的矛盾由来已久,陈某违规搭建鸡棚、占用公共通道,是引发双方冲突的根本原因。钟某的行为具有特定的起因和对象,并非“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无事生非”的主观特征。
第二,钟某的行为未造成人身伤害后果。 钟某虽持刀追逐威胁陈某,但未实际造成人身伤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情节显著轻微。
第三,钟某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案发后,钟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主动向陈某赔礼道歉,并自愿拆除鸡棚、退还占用道路,积极赔偿陈某的经济损失。陈某亦当场表示谅解。
第四,本案具有修复社会关系的良好基础。 在检察院牵头、村委会和派出所共同参与下,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不起诉决定有利于彻底化解邻里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有不妥,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已消除,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宁波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并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后认为: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2025年5月,检察机关依法对钟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决定作出后,检察官联合村委会实地回访确认:鸡棚已彻底拆除,道路重新铺平,两家门口摆上了新栽的小花盆,邻里关系得到实质性修复。
本案是一起因邻里纠纷引发的寻衅滋事案件成功获得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本案“事出有因”“犯罪情节轻微”“社会矛盾已化解”三大核心辩护要点,通过提交详实的辩护意见、积极促成双方和解,最终获得了检察机关的认可。
本案的办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适用,也彰显了检察机关在办案中注重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的司法理念。对于因邻里纠纷、民事矛盾引发的轻微寻衅滋事案件,只要行为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专业的寻衅滋事罪律师完全可以通过有效辩护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