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Y检刑不诉第XXX号
2026年全国司法实践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呈现明显的“数额与情节并重、纠纷起因优先、和解谅解从宽”趋势。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损失5000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基层检法普遍认为:邻里、婚恋、民间纠纷引发、金额刚达标、初犯、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的案件,社会危害性极低,属于可追诉可不追诉范畴,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以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
本案当事人钟某,女,38岁,深圳宝安区某小区住户,从事文职工作,无前科、无不良嗜好。2025年10月起,钟某与楼下陈某因空调外机噪音、阳台堆放杂物问题多次发生口角,物业、社区多次调解未果,矛盾持续升级。2026年1月12日晚21时许,钟某在家中再次被楼下噪音影响,情绪彻底失控,下楼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雨伞等物,将陈某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白色小轿车车身多处刮花、后视镜掰断、车门凹陷。陈某次日报警,公安分局出警调取监控锁定钟某,委托鉴定机构定损:车辆损失人民币5280元,刚好超过5000元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钟某到案后如实承认刮车事实,但认为“对方长期扰民、自己被逼无奈”,初期拒绝高额赔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面临刑事案底、公职影响、子女政审牵连等严重后果,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争取不起诉。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安抚情绪、核实细节、厘清纠纷来龙去脉;同步阅卷,审查鉴定意见、监控录像、报案笔录、调解记录;联系被害人陈某,开展和解谈判;检索深圳地区邻里纠纷、金额刚达标、赔偿谅解不起诉类案,形成完整辩护体系。
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
尊敬的XX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辩护人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激化引发、金额刚达立案标准、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钟某系初犯偶犯、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彻底、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邻里纠纷长期激化、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钟某主观恶性显著小于无端滋事型毁财犯罪。 本案并非钟某无故寻衅,而是长期遭受楼下噪音侵扰、多次投诉无果后的情绪爆发,主观恶性程度较低,社会危害性远低于一般故意毁坏财物案件。
二、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情节显著轻微。 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车辆损失为5280元,仅略超5000元立案标准,属于“数额较大”中的最低档次,情节轻微。
三、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人身危险性极低。 钟某日常遵纪守法,本次系一时冲动所致,事后深刻悔悟,再犯可能性极小。
四、钟某已全额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社会矛盾已实质性化解。 辩护人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钟某一次性赔偿陈某全部损失,陈某出具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不再追究钟某刑事责任。
五、钟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钟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综上,本案完全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XX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赵飞全律师
XX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完全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钟某实施了《刑法》第275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37条及《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之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
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的故意毁坏财物案件,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是典型的“临界案件”。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深圳检察机关“能不诉则不诉、能轻罪不重罪”的办案尺度,围绕“纠纷起因—金额临界—赔偿谅解—认罪悔罪”七大维度构建完整辩护体系,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了不起诉决定。本案充分说明:在邻里纠纷、金额刚达标、赔偿谅解的案件中,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通过精准的类案检索和情理法相结合的辩护策略,完全有可能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