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CXX不诉〔2025〕XX号
2025年11月,田某某(化名,61岁,农村居民)以食用为目的,在禁猎期内于某区某乡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粘网,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1只并致其死亡。案发后,田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全部事实。公安机关以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查,田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其猎捕行为系因生活困难、为改善伙食所致,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田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对自身行为深感后悔。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田某某,全面了解案件事实。通过阅卷和实地走访,赵飞全律师发现本案存在以下可从轻处理的情节: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接受田某某的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现就田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第一,田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田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田某某系初犯、偶犯。田某某年过六旬,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行为系因生活困难所致,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
第三,田某某认罪认罚态度诚恳。到案后田某某始终认罪认罚,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并主动表示愿意承担生态修复责任。
第四,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其仅猎捕1只野生动物并致其死亡,猎获数量极少,未对当地野生动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
综上,辩护人认为田某某的行为虽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综合其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情节,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还协助田某某主动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充分展现了悔罪诚意。作为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了非法狩猎罪案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佳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田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但鉴于田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田某某不起诉。
本案是典型的非法狩猎罪相对不起诉案例。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自首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标准等关键辩护要点,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不起诉的结果。本案充分说明,在非法狩猎罪案件中,即便行为已构成犯罪,只要具备自首、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等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仍有争取不起诉的空间。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