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SJ刑不诉〔2025〕第XXX号
2022年,四川省某市公安机关针对多起同性聚众淫乱犯罪活动展开侦查。2022年6月1日下午,张某(化名,男,28岁,公司职员)与同事李某(化名)下班后通过社交软件商议并邀约王某(化名),三人在某宾馆内实施了聚众淫乱活动。公安机关通过排查锁定张某后,依法电话传唤其到案。张某接到电话后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全部过程。随后,公安机关对张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张某被刑事拘留的消息传来时,他的母亲正在老家为他准备相亲。张某的父亲在电话里声音发抖:“赵律师,我儿子就是一时糊涂,他还没结婚,这要是判了,这辈子就完了。”张某的家属经多方咨询,委托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赵飞全担任其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前往某会见了张某,详细了解了事发经过。因聚众淫乱活动系通过张某手机发起邀约,公安机关极可能认定张某为首要分子。按照法律规定,首要分子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辩护难度极高。
赵飞全律师会见了张某三次。张某反复说一句话:“赵律师,我真的不是组织者,那天就是下了班无聊,和李四聊天聊到兴头上,他说找个人一起玩,我就顺手发了条消息。我哪知道这就成‘首要分子’了?”
赵飞全律师在全面审查案卷后认为,张某不是聚众淫乱的首要分子。虽然其与李某、王某共同发生性行为,且是张某邀约王某到宾馆,但该行为是与李某共同商议作出的,张某仅起到居中联系的作用。整个活动为三人临时起意,并非张某主动安排。此外,根据公安机关目前掌握的证据,张某并未多次参加聚众淫乱活动。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张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张某的辩护人。经全面审查案卷材料、会见张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张某不属于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聚众淫乱罪只惩罚两种人: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张某属于哪一种?他既不是那个提出‘玩’的人,也不是那个组织策划的人,更不是那种有组织的犯罪网络的核心人物。他就是下班后和李某聊天,李某说想玩,他就帮李某约了个人。在整个活动中,他就是一个‘传话’的。根据《刑法》规定,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淫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为首分子。本案中,犯意的发起者是李某,不是张某;张某只是‘传话’的那个人,其作用与其他参与者相当。
第二,张某系初犯、偶犯,没有任何前科。其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极低。
第三,张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条件,依法应当认定为自首。
综合以上情节,张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恳请贵院依法对张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机关认为,张某不属于聚众淫乱活动的首要分子,仅系临时起意的参与者,且系初犯、偶犯,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张某作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尤为难得的是,在同一批被查处的涉案人员中,张某是唯一获得不起诉结果的人员。
张某的父亲在检察院门口等着,看到儿子出来后,老泪纵横。他拉着赵飞全律师的手说:“赵律师,你是我们家的恩人。”
本案的关键在于“谁是发起者”。聚众淫乱罪并非所有参与者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仅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者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虽然通过手机发出了邀约,但犯意的发起者是李某,张某仅起到居中联络作用,且系临时起意的偶犯。专业的聚众淫乱罪律师通过精准区分“发起者”与“传话者”的角色定位,成功实现了酌定不起诉的辩护目标。这一案例充分说明,在聚众淫乱案件中,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角色和地位,是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关键所在。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