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专业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钟某邻里纠纷金额刚达标赔偿谅解不起诉案

2026-08-26

〖案号〗(2026)YS检刑不诉第XX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6年全国司法实践对故意毁坏财物罪呈现明显的“数额与情节并重、纠纷起因优先、和解谅解从宽”趋势。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损失5000元以上即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但基层检法普遍认为:邻里、婚恋、民间纠纷引发、金额刚达标、初犯、全额赔偿、取得谅解、认罪悔罪的案件,社会危害性极低,属于可追诉可不追诉范畴,优先适用相对不起诉,以修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

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长期深耕广东深圳及珠三角地区故意毁坏财物案件,尤其擅长邻里纠纷类、金额临界、和解不起诉辩护,熟悉深圳检察机关“能不诉则不诉、能轻罪不重罪”的办案尺度。

本案当事人钟某,女,38岁,深圳宝安区某小区住户,从事文职工作,无前科、无不良嗜好。2025年10月起,钟某与楼下邻居陈某因空调外机噪音、阳台堆放杂物问题多次发生口角,物业、社区多次调解未果,矛盾持续升级。2026年1月12日晚21时许,钟某在家中再次被楼下噪音影响,情绪彻底失控,下楼后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雨伞等物,将陈某停放在单元楼门口的白色小轿车车身多处刮花、后视镜掰断、车门凹陷。陈某次日报警,XX公安分局出警,调取监控锁定钟某,委托鉴定机构定损:车辆损失人民币5280元,刚好超过5000元立案标准。

公安机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钟某到案后如实承认刮车事实,但认为“对方长期扰民、自己被逼无奈”,初期拒绝高额赔偿。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钟某面临刑事案底、公职影响、子女政审牵连等严重后果,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争取不起诉。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钟某,安抚情绪、核实细节、厘清纠纷来龙去脉;同步阅卷,审查鉴定意见、监控录像、报案笔录、调解记录;联系被害人陈某,开展和解谈判;检索深圳地区邻里纠纷、金额刚达标、赔偿谅解不起诉类案,形成完整辩护体系,重点从起因过错、金额临界、初犯偶犯、认罪悔罪、全额赔偿、谅解、社会关系修复七大维度论证不起诉必要性。

辩护词(审查起诉阶段)

尊敬的XX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辩护人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钟某委托,担任其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辩护人认为:本案系民间邻里纠纷激化引发、金额刚达立案标准、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钟某系初犯偶犯、已全额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悔罪彻底、社会危害性极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相对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具体意见如下:

一、本案系邻里纠纷长期激化、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钟某主观恶性显著小于无端滋事型毁财犯罪。本案并非无端寻衅,而是长期噪音侵扰下的应激反应,钟某的行为具有“事出有因”的特殊背景。

二、涉案金额5280元,仅略超5000元立案标准,属于“数额较小”的临界案件。根据2026年最高检、公安部立案追诉标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但对金额刚达标的案件,检察机关完全有权综合全案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钟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态度诚恳。

四、案发后钟某家属已全额赔偿被害人5280元经济损失,被害人陈某出具书面谅解书,双方矛盾已实质性化解。

综上,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完全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从宽处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钟某得以保留工作、保住征信、不留案底。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邻里纠纷型故意毁坏财物罪不起诉的典型案例。专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三个关键点:一是成功论证“被害人过错”对主观恶性的影响,将案件性质从“无端毁财”定性为“纠纷激化下的应激行为”;二是紧扣金额刚达标的临界特征,强调可诉可不诉的裁量空间;三是高效推动赔偿谅解,实质性化解矛盾。本案充分说明,对于邻里纠纷引发的轻微毁财案件,只要辩护策略得当、证据准备充分,完全有可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争取不起诉,避免当事人留下犯罪记录。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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