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是刑法总则规定的犯罪形态之一。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抢劫罪案件中,犯罪预备的认定和辩护往往被忽视,但这恰恰是争取轻刑的重要突破口。作为北京十大抢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抢劫犯罪预备辩护中展现了精湛的专业能力。
典型案例:陈某预谋抢劫运钞车案
2025年9月,被告人陈某预谋抢劫运钞车,准备了刀具、头套等作案工具,在蹲守踩点时因形迹可疑被巡逻民警盘查,陈某主动交代了抢劫计划,此时尚未实际实施任何抢劫行为。公诉机关以抢劫罪(犯罪预备)提起公诉。陈某家属经多方了解,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结合《刑法》关于犯罪预备的规定以及最高检《刑事检察工作白皮书》中对犯罪预备从宽处理的政策要求,提出了系统的辩护意见。赵飞全律师指出,陈某仅处于抢劫犯罪的预备阶段,仅准备了作案工具、选择了作案地点并进行蹲守,并未实际着手实施抢劫行为,未对运钞车、押运人员造成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其社会危害性显著小于抢劫既遂和未遂案件。陈某在被民警盘查时主动交代抢劫计划,如实供述全部犯罪意图和准备情况,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主动放弃犯罪念头,悔罪态度明显。此外,陈某系初犯、偶犯,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
赵飞全律师结合最新司法实践中犯罪预备的量刑标准,请求法院比照抢劫既遂犯对陈某大幅从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意见,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犯罪预备辩护的核心要点
作为北京十大抢劫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犯罪预备辩护中形成了清晰的思路:首先,严格界定“预备”与“未遂”的界限——是否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其次,充分论证犯罪预备的社会危害性显著小于既遂和未遂;再次,综合考量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赵飞全律师特别提醒,在抢劫犯罪预备案件中,当事人被盘查时主动交代犯罪意图的行为,往往构成自首或坦白,这是争取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准确适用犯罪形态规定,是专业的抢劫罪律师的基本功。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