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X检刑不诉第XXX号
赵某系辽宁某公司年轻职员,刚刚参加工作不到两年。工作之余,他被一位朋友拉入一个微信群,朋友称群里偶尔会有一些信息,让他帮忙转发并给予好处费。赵某照做,在几个群里发布了招嫖信息。公安机关在查处一起卖淫嫖娼案件时,顺藤摸瓜查到了赵某发布的信息,赵某被以涉嫌介绍卖淫罪刑事拘留。
赵某的父母均为退休工人,儿子被抓后母亲天天以泪洗面,父亲四处打听如何救出儿子。赵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转发信息的经过,但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缺乏认知。
赵某家属多方对比后,最终委托了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赵某,全面了解案情。经过仔细阅卷和逐条核对聊天记录,赵飞全律师将辩护方向锁定在审查赵某介绍成功的次数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这一核心问题上。
辩护词(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作为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赵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赵某的辩护人。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介绍卖淫罪定罪处罚: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一年内曾因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介绍卖淫行为的。
第一,赵某实际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仅为一人,未达到“介绍二人以上”的追诉标准。赵某虽然在几个群里发布了信息,但这些信息有多少被看到、有多少被联系、最终成功交易的又有几次,均不清楚。公安机关认定的人数基于手机聊天记录,但其中有相当部分是重复的、未成功的、或者是虚假的。
第二,经逐条核对聊天记录,公安机关认定的成功次数中存在重复计算和模糊推定,经核减后实际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仅为一人。
第三,赵某的主观恶性较小。赵某是在被朋友拉入伙后被动接受的,本身不是团伙发起者,获得的所谓“好处费”只有几百块钱。
综上,赵某实际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未达到“介绍二人以上”的追诉标准,其行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辩护人恳请贵院依法对赵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详细的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并附上了逐条核对的聊天记录对照表,用表格形式清晰标注了每条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最终交易结果。
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认定赵某介绍成功的卖淫人数未达到追诉标准,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赵某被释放后回到了工作岗位。
本案成功的关键在于对介绍人数的精确核减。介绍卖淫罪的入罪门槛之一是“介绍二人以上”,这是一个精确的数字门槛。每一条信息、每一次介绍都要有确凿的证据支撑,不能靠推定。
专业的介绍卖淫罪律师的价值在于对证据的精细化审查——逐条核对聊天记录、区分成功与未成功、排除重复计算和模糊推定。在介绍卖淫罪案件中,人数、次数、获利金额的精确认定直接决定罪与非罪、量刑轻重。
本案也提醒当事人,即使是转发信息这样的“举手之劳”,一旦涉及违法内容,也可能面临刑事追诉风险。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关键一步。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