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钟某禁猎区农田自保狩猎案——法定不起诉

2026-08-19

案号:(2026)某山区检刑不诉第Z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钟某,现年62周岁,系偏远山区常住务农村民,世代依靠承包山地农田种植玉米、黄豆、红薯为生,家庭无其他经营性收入来源。钟某居住的行政村全域被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划定为常年禁猎区,但受山区地域偏僻、住户分散等客观因素影响,钟某所在村落近两年未组织过线下普法宣讲,当事人从未收到书面或口头通知,完全不清楚自家承包田地处在法定禁猎范围。

2025年秋收前夕,钟某8亩连片耕地接连遭到野猪、小麂等列入“三有”保护名录的野生动物大面积啃食破坏,临近成熟的玉米被成片扑倒啃坏,部分地块绝收。钟某连续半个月早晚到田地人工驱赶,但收效甚微。无奈之下钟某前往村委会报备农作物受损情况,向村干部申请官方驱兽帮扶,村干部答复村里没有专项补偿资金,只能由农户自行采取防护措施。求助无门后,钟某从乡镇集市购置4只铁质捕兽夹,全部布设在自家农田地界边缘。布设一周后,田间圈套困住一只活体小麂,钟某发现后当即解开圈套,驱车送至野外山林原地放生,全程没有宰杀、食用、售卖。

秋季森林公安机关组织全域禁猎专项巡查,现场查获钟某遗留的四只闲置捕兽夹,随即以在禁猎区使用法定禁用工具狩猎为由,以涉嫌非法狩猎罪立案侦查。经第三方鉴定,涉案小麂属于“三有”保护动物,单只基准经济价值3200元。

二、辩护过程

钟某家属第一时间委托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赵飞全团队全权介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工作。

赵飞全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驱车前往涉案偏远山村实地走访调查,现场丈量钟某承包农田面积、查看田地被野生动物啃食残留痕迹,对接村委会调取农作物受灾证明材料、村内多名村民联名证言。律师完整借阅全案侦查卷宗、讯问笔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禁猎公示文件等全部证据材料。

《不起诉法律意见书》节选:

“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虽在形式上符合‘禁猎区+禁用工具’的入罪外观,但综合全案事实与情节,依法应当作出法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处理。

第一,钟某不具备非法狩猎的主观故意。非法狩猎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狩猎法规而为之。本案中,钟某所在村落近两年未组织过任何禁猎普法宣传,钟某从未收到书面或口头禁猎通知,完全不知道自家农田处于禁猎区范围,亦不知道捕兽夹属于禁用工具。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的行为不应以犯罪论处。

第二,钟某的行为系农作物受损后的民事自救行为,不具有狩猎的犯罪目的。钟某布设捕兽夹的唯一目的是防止野生动物继续啃食庄稼、保住全年收成,并非以猎捕、食用、贩卖野生动物为目的。捕获小麂后当即放生,充分证明其无狩猎故意。

第三,钟某系初犯、偶犯,年过六旬,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综上,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院经审查,全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钟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钟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无犯罪案底,农村养老补贴、耕地涉农补助均不受影响。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农田自保型”非法狩猎案件,核心辩点在于主观故意的认定与犯罪情节的衡量。专业的非法狩猎罪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重点审查以下要素:行为人是否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行为动机是否为农业生产自救、是否具有牟利目的、捕获后是否及时放生。赵飞全律师通过实地走访、调取证据、精准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法定不起诉的圆满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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