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掩隐罪专业律师赵飞全|大学生韩某涉嫌掩隐罪案——主观明知证据不足获不起诉

2026-08-19

案号:(2025)JX检刑不诉第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韩某,男,22岁,北京某高校在校大学生。2024年9月,韩某在校期间因勤工俭学需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自称做电商的同学使用,该同学承诺“每个月给两千元好处费”。后该同学利用韩某的银行卡接收并转移电信诈骗资金共计12万余元。2025年1月,韩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北京市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公安机关认为,韩某提供银行卡供他人使用并收取报酬,应当知道所转移资金可能系犯罪所得,其行为已构成掩隐罪。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韩某,详细还原案件发生全过程。经了解,韩某与借卡同学系多年同窗,该同学在校期间确有经营电商业务的表象,韩某对资金来源于诈骗犯罪完全不知情。

赵飞全律师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

第一,关于主观明知的认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掩隐罪要求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本案中,韩某与借卡人系多年同学关系,借卡人以“电商经营需要周转账户”为由借用银行卡,并承诺支付合理报酬。韩某对资金性质的认识停留在“电商经营资金”层面,不具有对犯罪所得的确定性认识或高度盖然性认识。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能仅以“应当知道”推定主观明知。

第二,关于“两高”新司法解释的适用。 2025年8月施行的新司法解释明确,对数额较大但因与上游犯罪关联松散、情节轻微、实际危害较小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本案韩某的行为与上游诈骗犯罪关联松散,其仅提供账户未参与资金操作,实际危害较小。

第三,韩某系在校大学生,无任何前科劣迹,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 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既符合法律规定,也符合“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政策,避免案底对大学生学业和人生造成不可逆的负面影响。

赵飞全律师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提交了详细的书面法律意见,并附上韩某的在校表现证明、退赃凭证等材料。

三、判决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韩某主观上不明知资金系犯罪所得,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于2025年4月对韩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掩隐罪,专业的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在主观明知辩护领域的代表性案例。掩隐罪的核心构成要件之一是“明知”系犯罪所得。司法实践中,办案机关往往以“应当知道”推定行为人主观明知,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新司法解释精神,从行为人与上游犯罪的关系紧密程度、行为人对资金性质的认知基础、行为人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等多个维度论证主观明知不成立,成功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彰显了专业刑事辩护在掩隐罪案件中的关键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