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证据不足获不起诉——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力证事实不清,钟某涉开设赌场罪获存疑不起诉

2026-08-18

案号:CXXX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犯罪嫌疑人钟某,男,1990年出生,四川省某市人,无业。2025年3月,钟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四川省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认定:2024年12月至2025年2月期间,钟某在某网络赌博平台担任代理,通过微信招揽赌客20余人,接受投注金额累计达50余万元,从中抽头渔利3万余元,涉嫌开设赌场罪。

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钟某的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委托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担任钟某的辩护人。赵飞全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了钟某并详细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经细致审查案卷后发现,本案存在重大证据缺陷:第一,公安机关认定钟某为“网络赌博平台代理”的证据仅有钟某在侦查阶段的一份供述,且该供述前后矛盾,钟某在会见时明确表示该供述系在侦查人员诱导下作出;第二,指控钟某招揽赌客20余人的证据仅有数名证人的模糊证言,证人均无法准确指认钟某即为赌博代理;第三,指控钟某接受投注50余万元的核心证据——电子数据,公安机关未能依法提取、固定,未提供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笔录及完整性校验值;第四,抽头渔利3万余元的资金流向无法与钟某建立直接关联。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长达12页的《辩护意见书》,核心内容如下:

辩护词(节选):

一、关于事实认定问题。本案侦查机关认定钟某“担任网络赌博平台代理”的核心证据仅为钟某在侦查阶段的一份供述,该供述缺乏其他证据印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二、关于电子数据取证问题。本案涉及网络赌博犯罪,电子数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关键证据。然而侦查机关在提取电子数据时未依照《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未对电子数据的原始存储介质进行扣押封存,未制作提取笔录,未计算完整性校验值,导致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无法确认,依法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三、关于证据链完整性问题。本案中,从“代理身份”的认定到“招揽赌客”的行为,从“接受投注”的事实到“抽头渔利”的金额,各环节之间缺乏有效的证据衔接,证据链断裂,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恳请贵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后,仍然认为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钟某不起诉。2025年8月,钟某收到了《不起诉决定书》,重获自由。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案例。作为专业的开设赌场罪律师,赵飞全律师在辩护中精准把握了以下要点:一是坚持以证据裁判原则为核心,逐一击破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二是重点关注网络犯罪案件中电子数据取证的合法性问题;三是善于运用“孤证不能定案”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本案充分说明,在开设赌场罪案件中,即便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看似严重,但只要证据链存在断裂、关键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辩护律师仍有机会为当事人争取不起诉的有利结果。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写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