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JXX刑初不诉第X号
2025年1月,太原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民辅警接110指令,前往某小区处置一起因净水机放置问题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侯某(化名,男,38岁,太原市人)因与社区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民警身着制式警服到场依法开展调解。调解过程中,侯某情绪失控突然离场。约一分钟后,他驾车返回社区工作服务站,行驶至民警王某身边时突然左拐猛踩刹车,车辆前轮胎撞击王某右小腿。经鉴定,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2025年12月,公安机关以侯某涉嫌袭警罪将该案移送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了现场监控录像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对案发过程进行了逐帧分析。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侯某的行为是否达到袭警罪的刑事追诉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辩护人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书面辩护意见,指出:第一,侯某虽有驾车冲撞民警的行为,但综合现场环境、行驶速度、接触方式及损害后果,其行为危害性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第二,车辆撞击时速度极低,仅造成轻微接触,未对民警人身安全构成实质性威胁;第三,侯某系初犯、偶犯,事后深刻悔过。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
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情后认为,侯某的行为危害性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不符合袭警罪构成要件。2026年3月,检察院依法对侯某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同时,依照最高检《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指引》,该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启动行刑反向衔接程序,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侯某给予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纳该意见,依法对侯某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决定。
本案系典型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法定不起诉案例。袭警罪,专业的袭警罪律师在辩护中应当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边界——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之间存在程度上的梯度。未达到刑法惩罚的门槛并不等于不具有行政违法性。本案清晰勾勒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之间“无缝衔接”的制度逻辑。对于辩护律师而言,在袭警案件中应当全面审视行为手段、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多重因素,精准判断是否达到刑事追诉标准,避免“一律入罪”的思维误区。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