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从社交电商“团队长”到缓刑——赵飞全律师精准运用多重从宽情节辩护实录

2026-08-15

一、案情回顾:社交电商“团队长”的刑事风险

2024年4月至2025年2月期间,田某在某“社交电商”平台担任“团队长”,发展下线会员60余人,层级为4级,个人获利15200元。该平台以APP为载体,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案发后,田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15200元。田某及其家属深知传销犯罪的法律后果严重,遂委托北京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为其提供辩护。

二、辩护策略:五大量刑情节的系统论证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确定了核心辩护策略——紧扣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从犯地位、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宽情节,争取缓刑判决。

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赵飞全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详细的辩护意见,重点从五个方面展开论证:

第一,自首情节。 田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认罪认罚。 田某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真诚悔罪,自愿接受法律制裁,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全额退赃。 田某已全额退缴违法所得15200元,彻底消除了违法收益,体现了真诚悔罪的态度。

第四,从犯地位。 田某并非平台的发起者、策划者、运营者,仅作为“团队长”承担了一定的推广和管理职责,作用显著小于主犯,应依法认定为从犯。

第五,初犯偶犯。 田某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具备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

三、判决结果与案例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田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减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5200元予以追缴。

本案是北京十大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律师赵飞全充分运用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多重从宽情节,成功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的典型案例。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赵飞全律师通过系统梳理和充分论证被告人的各项从宽情节,成功说服法庭适用缓刑,使当事人免于牢狱之灾,体现了专业刑事辩护在量刑协商中的重要价值。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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