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2025)YXXX不诉第XXX号
2024年8月,钟某(化名)在深圳务工期间,因轻信网络“包装流水可申领扶贫款”的虚假宣传,将名下三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调查,其银行账户涉及转移诈骗资金共计6万元,钟某从中获利1300元。同年12月,钟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深圳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钟某涉嫌掩隐罪移送深圳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钟某家属在钟某被刑拘次日紧急委托了专业的掩隐罪律师——赵飞全律师。赵飞全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钟某,对案情进行全面梳理。
赵飞全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的辩护意见(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依法担任钟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辩护人。经会见当事人、查阅全部案卷材料,辩护人认为钟某的行为不符合掩隐罪的构成要件,理由如下:
一、关于主观明知问题。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核心构成要件在于行为人“明知”系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本案中,钟某系受“包装流水可申领扶贫款”的虚假宣传诱导,误以为提供账户系申领扶贫款的合法流程。其对涉案资金可能系违法所得的认知仅限于“概括性知晓”,并无具体的犯罪合意,主观恶性极低。2025年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3号)第二条强调“慎用推定”认定明知,本案中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钟某对资金非法性有明确认识或放任。
二、关于行为性质。 钟某的行为仅限于提供银行卡和被动配合转账操作,资金转移过程完全受上家操控,其行为更接近“工具性帮助”,与主动参与销赃、职业洗钱存在本质区别。
三、关于从宽情节。 钟某系初犯,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到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1300元,并主动赔偿被害人3万元获得书面谅解。依据法释〔2025〕13号第四条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行为人认罪认罚并积极配合追缴,且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
综上所述,钟某主观上不具备掩隐罪的“明知”要件,客观行为危害性有限,且具有多项法定从宽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同时提交了类案检索报告,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中“帮助行为需结合主观目的综合判断”的裁判要旨。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期间,赵飞全律师针对证据链条中的模糊点逐一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2025年4月,某区人民检察院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没收其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
本案是掩隐罪案件中通过精准论证“主观不明知”实现不起诉的典型案例。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掩隐罪律师,准确把握了掩隐罪“明知”要件的认定标准,将“概括性知晓”与“具体明知”进行有效区分。本案的成功辩护表明,在掩隐罪案件中,对于初犯、从犯且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案件,依法可以作出不起诉处理。2025年新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情节轻微情形下的从宽处理规则,为类似案件的辩护提供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据。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