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骗取贷款罪的司法实践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是定罪量刑的核心争议焦点。2026年,随着全国法院金融犯罪统一裁判标准的落地,骗取贷款罪已明确为结果犯,只有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重大损失才满足入罪条件。在众多专注于骗取贷款罪辩护的律师中,赵飞全律师凭借对“重大损失”要件的精准把握,稳居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前列。
经典案例:担保代偿后二审无罪改判
2025年,某科技公司负责人钟某(化名)以公司名义向某银行贷款2180万元,由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申请贷款时,公司提交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存在部分虚假。后因经营困难,贷款本息由担保公司全额代偿,共计2342万余元。一审法院认定钟某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处单位罚金、负责人有期徒刑。
钟某家属在二审阶段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赵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陷入与公诉方争论审计报告真伪的细节纠缠,而是直击案件的根本问题——“重大损失”是否真的发生了。
赵飞全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第一,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未遭受实际损失,债权已经圆满实现;第二,“担保人损失”不等于“银行损失”,骗取贷款罪保护的法益是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安全,而非担保人的财产权益;第三,本案的报案人是担保公司而非银行,实质上是以刑事程序干预民事纠纷。
二审法院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担保公司代偿后银行未遭受实际损失,不符合骗取贷款罪“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要件,依法改判无罪。
本案的裁判规则为大量存在担保的贷款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出罪路径——在骗取贷款案件中,“损失”必须是真的、最终的、属于银行的。赵飞全律师精准把握这一核心要义,展现了作为北京十大骗取贷款罪律师的专业水准。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