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证据不足获不起诉,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助当事人洗脱罪名

2026-08-01

案号:X检刑不诉〔2025〕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9月,刘某(化名),男,28岁,广东XX市某公司职员,因涉嫌强奸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起诉意见书认定:刘某与被害人韩某(化名)系公司同事,案发当晚两人共同饮酒至凌晨,后韩某报警称其醉酒后被刘某强行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以涉嫌强奸罪对刘某刑事拘留,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刘某的家属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第一时间委托了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赵飞全律师系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资深刑事辩护律师,长期专注于强奸罪等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在证据审查和程序辩护方面具有丰富经验。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后,并未轻信单方指控,而是立即着手实地勘查与证据重构。在详细查阅全案卷宗后,赵律师发现了三大核心疑点:

第一,被害人韩某的醉酒程度缺乏医学鉴定支持。 韩某称其处于“不知反抗”的醉酒状态,但案卷中并无任何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或医学鉴定意见,其醉酒状态仅凭单方陈述。

第二,案发至报警间隔长达7小时。 韩某声称被强奸后,并未立即报警或呼救,而是在7小时后才报案。期间被害人行动轨迹不明,且无即时呼救或外伤记录。

第三,案发宿舍隔音极差,但无证人证言。 案发地点为公司宿舍,隔音条件极差,若存在激烈反抗,相邻住户应能察觉。但公安机关并未采集到任何相邻住户的证人证言。

面对侦查机关的逮捕意见,赵飞全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长达23页的法律意见书。辩护词核心观点如下: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指控刘某犯罪的直接证据仅有被害人陈述,且该陈述在时间线和醉酒程度描述上存在明显矛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缺乏监控录像、物证及目击证人的情况下,现有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更不能排除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合理怀疑。

本案属于典型的强奸罪“一对一”证据困境。被害人陈述系孤证,无任何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案发至报警间隔长达7小时,不符合遭受性侵后即时求救的常理;被害人身上无任何外伤,与“被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指控相矛盾。恳请贵院坚守“疑罪从无”的刑法原则,依法对刘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作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案情,逐一回应办案人员的疑问,并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后,认可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观点,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强奸罪的起诉条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公安机关依据该不起诉决定,撤销了本案的刑事立案。

刘某被释放后,恢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强奸罪中因“孤证不能定罪”获得不起诉的典型案例。强奸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拆解“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认定规则,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结果。

本案的核心启示在于:强奸罪因多发生在私密空间,常陷入“一对一”证据的僵局。在仅有被害人单方陈述、缺乏客观证据印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应当果断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无罪意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赵飞全通过对证据规则的精准把握,成功防止了可能的冤错案件,守护了公民的自由与尊严。

2026年,两高《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强奸罪的证据审查标准,要求对强奸案件的证据审查应坚持严格标准,防止仅凭被害人陈述定罪。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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