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发案率最高的罪名之一,其构成要件的准确理解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最新司法实践,对此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指出,这四个条件即司法实践中通称的“四性”特征: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非法性指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公开性指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利诱性指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社会性指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强调,四个特征要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构成犯罪。
北京刑辩律师赵飞全在处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时,能够从“四性”特征入手进行全面审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特别提醒,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这一除外规定是辩护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赵飞全律师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每一个案件中力求准确界定行为性质,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系统的法律服务。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案件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