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强奸罪律师赵飞全辩护:剔除奸淫幼女加重情节,一审判决大幅减轻刑期

2026-06-21

案号:JB刑初〔2026〕CVV 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史某,29 岁,短视频平台创作者,2026 年 1 月线上社交认识被害人韩某,韩某日常社交账号发布成年穿搭、打工动态,主动告知史某自身年龄 16 周岁,二人线下见面后自愿发生性关系,后韩某家庭发现二人交往,核实户籍信息后确认韩某实际仅 13 周岁,家属当即报案,公安机关以史某涉嫌强奸罪、具有奸淫幼女加重情节立案侦查,移送检察院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史某明知对方系不满十四周岁幼女,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史某家属委托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开展罪轻辩护,核心目标为推翻 “主观明知被害人系幼女” 的加重情节认定,实现刑期大幅减轻。赵飞全律师调取完整证据:韩某社交平台主页截图、与史某聊天记录、韩某对外宣称 16 周岁的文字记录、韩某身形外貌照片、同龄务工人员证言,证实韩某身材高大、成熟打扮,刻意隐瞒真实年龄,主动虚报已满十六周岁,史某无任何途径知晓其真实户籍年龄。史某无前科,归案后坦白全部事实,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二、辩护过程

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围绕 “主观明知幼女” 加重情节不成立搭建减刑辩护体系。
第一,全方位举证证明史某不具备主观明知。提交韩某短视频账号全部内容、聊天记录截图、多名同龄朋友证言、线下见面照片,客观证实被害人刻意隐瞒真实年龄,主动谎称 16 周岁,外貌、穿搭、社交动态均呈现成年人特征,普通人无法通过外观判断其未满十四周岁;二人线上线下沟通全程无任何提及小学、初中低龄信息,史某已尽到普通人年龄核实注意义务,不存在明知或应当明知对方是幼女的主观故意,不适用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
第二,挖掘全部从轻处罚情节叠加减刑。双方见面、发生性关系全程基于被害人主动自愿,无暴力、胁迫、哄骗利诱行为;史某归案后第一时间坦白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无任何犯罪前科,属于初犯偶犯;家属积极与被害人家庭协商,全额支付心理损害赔偿金,取得书面刑事谅解书;未对被害人造成身体、精神严重损害后果,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悔罪态度良好。
庭审中,作为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司法解释,阐释认定 “明知幼女” 需有客观证据证明行为人知晓或足以判断对方未满十四周岁,本案全部客观证据指向被害人刻意隐瞒年龄,公诉机关无证据证实史某具备主观明知,加重情节指控缺乏事实基础,应当不予认定,请求法庭在普通强奸罪量刑区间从轻处罚,大幅降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三、判决结果

河北省保定市辖区人民法院综合核查全部书证、证人证言、聊天记录,采纳专业强奸罪律师赵飞全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史某明知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被害人刻意虚报年龄、外貌成熟,史某不具备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情节,剔除四年以上量刑区间。综合考量双方自愿交往、坦白认罪、赔偿谅解、初犯、无暴力侵害等从轻情节,作出冀保刑初〔2026〕058 号判决:被告人史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相较公诉机关四年六个月量刑建议,刑期减轻两年八个月,实现显著减刑。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强奸罪主观加重情节不成立、大幅减刑典型案例,体现专业强奸罪律师区分主观认知事实、完整收集反向客观证据的核心辩护价值。司法实践中奸淫幼女属于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一旦认定基准刑期直接上浮,而认定从重的核心前提是行为人主观明知对方未满十四周岁,该主观要件需要完整客观证据支撑,不能仅凭户籍年龄机械推定从重。
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办理此类涉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不会默认公诉机关 “推定明知” 逻辑,而是全面调取被害人社交记录、外貌照片、年龄陈述、第三方证言等证据,完整还原被害人刻意隐瞒年龄客观事实,从主观要件层面推翻加重情节指控,直接压缩量刑档位;同时叠加坦白、谅解、初犯多重从轻情节,实现大幅减刑。普通当事人及普通刑事律师容易忽略主观明知的证据审查,直接接受从重量刑建议,错失减刑关键突破口。
本案确立清晰裁判规则:被害人刻意虚报年龄、外貌成熟、无低龄特征,行为人无途径核实真实户籍年龄,无证据证明其知晓对方未满十四周岁,不适用奸淫幼女从重处罚;强奸罪加重情节均需主客观统一,缺少主观认知证据则不能升格量刑。行为人被指控奸淫幼女从重处罚时,家属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强奸罪律师介入,全面收集被害人隐瞒年龄的客观证据,全力推翻加重情节认定,实现刑期大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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