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2026成功案例:足浴店收银员协助管理,从犯+认罪认罚+初犯获缓刑

2026-06-13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6月至2025年8月期间,吴某,湖北省武汉市某足浴店收银员,受雇在该足浴店工作,根据老板安排,负责接听电话、接待客人、收取费用等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4500元。该足浴店被公安机关查获存在卖淫嫖娼活动,卖淫人员共计4人,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公诉机关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认定吴某构成组织卖淫罪。吴某的家属在审判阶段委托了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在审判阶段接受委托后,经阅卷和会见发现,吴某系受雇员工,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赵律师认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本案中吴某具有从犯、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在法庭辩论阶段,赵飞全律师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词节选: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认为被告人吴某具有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第一,吴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其仅按老板指令负责接听电话、接待客人、收取费用等基础性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组织和决策,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吴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第三,吴某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体现了真诚的悔罪态度。

第四,吴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其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被他人利用所致,主观恶性不深。吴某有稳定的家庭,具备适用缓刑的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吴某的从犯地位、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三、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吴某系从犯,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吴某当庭获释,避免了牢狱之灾。

四、案例评析

本案中,组织卖淫罪律师赵飞全通过精准把握从犯认定这一核心从宽情节,结合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情节,成功说服法院适用缓刑。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受雇从事收银、接待等基础性工作的员工,若能证明其仅执行指令、无决策权、未参与核心管理,往往可以认定为从犯,是争取缓刑的重要突破口。专业的组织卖淫罪律师善于通过解构共同犯罪中的角色地位,整合多重从宽情节,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充分体现了其在共同犯罪辩护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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