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2026)T刑初XX
当事人李某,女,35岁,系本地某商贸公司普通行政文员,无任何刑事、行政前科,一贯遵纪守法,家庭和睦,主要收入用于维持家庭日常开支、抚养未成年子女。
2024年下半年,其公司老板为解决企业经营资金缺口,计划向银行申请105万元经营性抵押贷款,因自身不懂贷款申报流程、不熟悉银行资料规范,安排公司员工李某协助整理、填报贷款申报资料。
在老板主导、授意、全程安排下,李某按照老板要求,协助整理公司经营流水、购销合同、营收报表等资料,按照银行模板规整优化部分经营数据,辅助完成贷款线上申报、资料提交等基础性工作。全部虚假资料的策划、决策、主导均由公司老板完成,李某仅为被动执行工作安排,无自主决策、无主观骗贷谋划、无获利目的。
银行审核通过后,足额发放105万元经营性贷款,贷款资金全部由公司老板掌控、支配、使用,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周转、项目垫资,李某未接触、未占用、未挪用任何贷款资金,未从本次贷款申报、放款、使用全过程中获取任何额外报酬与收益。
后续因公司经营崩盘、项目亏损、资金链断裂,老板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形成大额逾期。银行催收无果后,以公司虚构经营资料、骗取贷款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实际操作协助整理资料的李某一并列为共同犯罪嫌疑人,认定二人共同构成贷款诈骗罪。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提起公诉后,公诉机关指控:本案涉案金额105万元,数额巨大,李某作为直接操作协助人员,构成贷款诈骗罪共犯,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实刑。
李某作为普通上班族,从未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因听从老板工作安排、不懂法律红线,无辜卷入刑事犯罪案件,一旦被判实刑,不仅面临牢狱之灾、丢失工作、背负终身案底,还会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政审,对普通家庭造成毁灭性打击。家属紧急委托赵飞全律师团队介入一审辩护,全力争取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律师团队介入后,第一时间梳理全案证据,精准拆分主从犯地位、作用、主观恶性、获利情况,确立认定从犯、大幅从轻、适用缓刑的核心辩护思路。
通过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对卷宗笔录、梳理资金流向、固定工作身份证据、调取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工作记录等全套书证,律师完整固定本案核心从轻事实:李某系普通员工、被动从属地位、无犯罪主观故意、全程听从老板授意、仅从事辅助性劳务工作、未接触资金、未获取任何收益、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
同时,律师协助当事人主动认罪认罚,配合司法机关查清全案事实,主动提交悔过书,积极配合办案机关完善全部从宽量刑情节,全力争取法院宽缓量刑。
《李某涉嫌贷款诈骗罪从犯缓刑辩护词》
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系本案从犯、情节显著轻微、主观恶性极低、社会危害性极小,恳请法庭对其大幅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从案件地位与作用来看,被告人李某系本案次要、辅助从犯,仅起微小协助作用,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纵观全案,本案贷款诈骗的犯意发起、策划实施、资料造假决策、贷款资金支配使用,全部由本案主犯(公司老板)独立完成。李某作为公司普通行政员工,无任何决策权限,无独立犯罪意识,仅在老板的工作安排、指令授意下,被动从事资料整理、填报、提交等基础性、辅助性工作,属于典型的职务从属行为。
李某的协助行为并非本案骗贷成功的核心关键,不主导案件进程、不掌控资金流向、不参与利益分配,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完全符合刑法关于从犯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被告人李某主观恶性极小,无任何非法占有贷款、参与金融诈骗的犯罪故意。
李某作为普通职场人员,日常从事行政文职工作,缺乏金融法律专业知识,对贷款资料规整、轻微美化的刑事违法性认知不足,误以为是公司常规工作安排,并无蓄意骗贷、恶意侵占银行资金、谋取非法利益的主观犯罪意图。
全程无任何证据证实李某参与谋划骗贷、主动造假、追求非法利益,其主观心态为被动盲从、认知不足,而非主动犯罪、恶意牟利,主观恶性显著低于普通金融诈骗犯罪。
第三,被告人李某未接触、未占用、未挪用涉案贷款资金,未从本案中获取任何非法收益,无实际获利、无危害所得。
本案105万元贷款资金全部由主犯掌控、支配、使用,全部用于公司经营周转,李某自始至终未接触资金、未参与资金分配、未获取任何额外报酬与非法利益,无任何犯罪获利,不符合金融犯罪牟利的核心特征,社会危害性极低。
第四,被告人具备全部法定、酌定从宽量刑情节,依法应当大幅从轻处罚。
其一,李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本次涉案属于法律认知不足、被动卷入犯罪,无再犯社会危险性;其二,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坦白情节稳定、完整;其三,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悔过,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庭审工作;其四,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家庭依赖其维持生计,具备酌定从宽情节。
第五,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司法宽缓政策。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作用极小、无主观恶性、无社会危害性、无再犯风险,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可正常接收监管,完全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适用缓刑,既能体现法律惩戒,又能给予普通职场人员改过自新、维系家庭、回归正常生活的机会,契合司法谦抑、教育挽救的裁判初衷。
综上,恳请法庭依法认定李某从犯地位,结合其全部从轻情节,对其大幅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一审法院审理后,完全采纳辩护人关于从犯认定、从轻量刑、适用缓刑的全部辩护观点,精准区分主从犯地位与作用差异。法院审理认定:李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主观恶性小、无获利、坦白认罪、情节轻微,依法予以大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当事人成功规避实刑,保留工作、保住家庭、无牢狱之灾,彻底摆脱刑事追责的重大影响。
本案是贷款诈骗罪员工从犯、被动涉案、无获利获缓刑的典型经典案例,精准厘清了企业员工被动协助骗贷的刑责边界,为同类职场被动涉金融犯罪案件提供重要裁判参考。
实务中,大量公司员工、财务、行政、文员,因听从老板工作安排、协助整理贷款资料、辅助办理贷款业务,在不知情、无获利、无主观恶意的情况下,被一并追究贷款诈骗罪共犯责任,面临刑事追责与牢狱风险。很多普通上班族因不懂辩护策略、无法区分主从犯责任,最终被误判实刑,毁掉个人职业生涯与家庭未来。
本案的胜诉核心,在于赵飞全律师团队精准剥离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与案件作用,成功锁定从犯身份、无获利、无主观恶意、坦白悔罪等核心从轻情节,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刑责,将原本可能面临的三年实刑,成功改判为缓刑,实现案件最优辩护效果。
同时本案明确司法裁判规则:对于职场人员被动听从安排、辅助参与轻微金融违法、无获利、无主观恶意的,司法机关应当坚持教育挽救、宽缓追责原则,优先认定从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避免过度追责、牵连普通无辜从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