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专业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无罪辩护:挂靠经营者宋某资产处置案|终审无罪

2026-06-03

ZH刑终〔2025〕ZZ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4年9月,杭州某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化名)报案称,挂靠其公司经营的经营者宋某,在2022年至2024年挂靠经营期间,利用挂靠公司资质开展设备租赁业务的便利,私自处置名下挂靠登记在公司的两台工程设备,变卖所得资金38万元未上交公司,涉嫌职务侵占罪。
一审法院审理后,未准确区分挂靠经营与职务隶属关系,认定宋某利用公司名义经营,属于公司从业人员,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宋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自身属于独立挂靠经营者,设备为个人出资购置、仅登记在公司名下,处置自有设备不属于侵占公司财物,遂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家属紧急委托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赵飞全介入二审阶段,开展无罪辩护工作。
案件核心事实:两台涉案工程设备全部由宋某个人全额出资购买,购买资金、首付、分期还款均由宋某承担,仅因业务开票、资质需求,挂靠登记在设备租赁公司名下,设备实际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均归宋某个人所有。公司未对设备出资、未参与设备经营、未向宋某发放任何薪资报酬,双方无任何隶属管理关系。宋某处置自有设备的行为,属于个人资产处置行为,与公司无关。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介入二审后,第一时间全面查阅一审卷宗、庭审笔录、全部证据材料,精准发现一审判决核心错误:混淆设备登记名义所有权与实际所有权,错误认定挂靠经营者为公司职务人员,错误将个人资产处置行为认定为刑事侵占犯罪。
赵飞全律师重点收集设备出资流水、分期还款记录、挂靠协议、行业挂靠惯例、公司无出资无管理的佐证证据,固定设备实际归宋某所有的完整证据链。围绕“实际物权归属、无职务隶属、无非法占有公司财物、无犯罪主体资格”四大无罪辩点,撰写二审无罪辩护词,当庭向二审法院提交,全力推翻一审错误判决。

辩护词全文

辩护人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及职务侵占罪最新司法裁判规则,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宋某不构成职务侵占罪,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第一,涉案设备实际所有权归宋某个人所有,不属于涉案公司财物,无侵占单位财物的客观事实。本案核心争议为物权归属,两台工程设备的购置全款、分期还款、运营维护成本均由宋某个人承担,公司未出资一分钱,未承担任何经营风险,仅提供资质挂靠服务,收取固定挂靠服务费。设备登记在公司名下仅为行业挂靠惯例的名义登记,并非真实物权转移,案涉38万元变卖资金属于宋某个人合法收益,并非公司财物,不存在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
第二,宋某与涉案公司无职务隶属关系,不属于职务侵占罪适格犯罪主体。双方签订的是挂靠经营协议,并非劳动合同,公司无人事管理、考勤考核、薪资发放、社保缴纳等员工管理行为,宋某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属于独立经营主体,并非公司工作人员,不具备利用职务便利侵占财物的前提条件。
第三,宋某主观上无任何非法占有公司财物的犯罪故意,其处置自有设备的行为是合法行使个人物权的民事行为,并非刑事犯罪行为。宋某处置设备全程公开透明,无隐匿、转移、虚假处置的行为,主观上无侵占、侵吞单位财物的恶意。
第四,一审判决机械适用法律,混淆名义物权与实际物权、挂靠经营与职务任职的核心区别,违背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及罪刑法定原则。结合2025年最新类案裁判规则,挂靠经营、自主出资、自负盈亏的经营者,处置名义挂靠公司、实际个人所有的资产,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上诉人宋某无任何职务侵占犯罪行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宋某无罪。
二审庭审中,赵飞全律师当庭逐一举证、质证,清晰阐释物权归属及法律关系,引用最高院同类指导案例,充分论证一审判决的根本性错误。

三、判决结果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全面采纳赵飞全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于2025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有罪判决,依法改判宋某无罪,彻底纠正一审错判,恢复当事人清白。

四、案例评析

1. 专业的职务侵占罪律师二审翻盘能力凸显:本案一审已经定罪判刑,当事人面临实刑处罚,赵飞全律师精准挖掘案件核心法律关系,厘清物权归属与主体身份,成功二审改判无罪,充分体现专业职务侵占罪律师的辩护价值。2.最新司法规则明确,职务侵占罪认定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以实际出资、实际经营、实际权属认定财物归属,不以登记名义定罪。3.实务启示:挂靠经营、资质合作类案件极易被错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一审败诉后切勿放弃上诉,及时委托专业职务侵占律师介入二审,仍有极大翻盘无罪的可能。4.本案为同类挂靠经营职务侵占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明确了民事挂靠经营与刑事职务犯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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