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性病罪的成立必须以“卖淫、嫖娼”行为为前提。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作为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结合2026年亲办案例,系统解析“卖淫、嫖娼”要件的认定标准及非交易性关系的出罪路径。
一、“卖淫、嫖娼”要件的法律内涵
传播性病罪的构成具有严格的“卖淫、嫖娼”前置要件。卖淫、嫖娼的核心特征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立法本意在于惩治通过交易性行为传播性病的行为,而非规制所有明知患病仍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非交易性的私密关系,即便一方患有性病,也不属于本罪的调整范围,这一理解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二、非交易性关系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2026年3月,张三(化名)在东莞市被公安机关以涉嫌传播性病罪刑事拘留。公安机关指控张三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及梅毒,仍与一名网上认识的女性自愿发生一次性关系。张三家属委托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肖响华担任辩护人。
辩护律师肖响华、黄耀彬从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危害后果及医学证据等角度提出系统性辩护意见:第一,客观行为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构成要件——本罪的成立必须同时满足“明知患有严重性病”和“实施卖淫、嫖娼行为”两个核心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张三与被害人系网络结识后自愿发生关系,无任何交易合意与对价支付,属于非交易性私密关系,完全不符合传播性病罪的客观行为要件。第二,医学上无实际传播风险——张三长期规范治疗,病毒载量稳定低于40拷贝/mL,且全程佩戴安全套,客观上无传播艾滋病及梅毒的可能。第三,亦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属于结果犯,必须达到轻伤以上才构成犯罪,本案被害人未感染。
2026年4月8日,东莞市公安局认定张三“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张三在被羁押13天后重获自由。本案系典型的“传播性病罪构成要件”争议案件,核心在于准确理解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的严格构成要件。非交易性的私密关系,即便一方患有性病,也不属于本罪的调整范围。
三、非交易性关系辩护的审查要点
赵飞全律师总结,传播性病罪案件中“卖淫、嫖娼”要件辩护应把握以下审查要点:
第一,审查双方是否具有金钱、财物交易。卖淫、嫖娼的核心特征是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如果双方系恋人关系、情人关系,或通过网络结识后自愿发生性关系,无任何交易合意与对价支付,则应主张不构成传播性病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核心事实基础。
第二,审查是否存在金钱往来证据。公安机关是否查获了转账记录、红包记录?是否有证人证言证明交易行为?如无证据证明金钱交易,应主张不构成传播性病罪。
第三,审查行为人的职业背景。如果当事人有固定职业、稳定收入,无从事卖淫活动的职业特征,应主张其行为属于非交易性私密关系。
四、与传播性病罪的界限
传播性病罪与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竞合。根据两高一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播艾滋病病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而卖淫、嫖娼,或者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故意不采取防范措施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致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赵飞全律师指出,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在代理案件时,应当准确区分各罪名之间的界限,争取最有利的罪名认定。
作为专业的传播性病罪律师,赵飞全律师执业于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系高级合伙人。如您或家人正面临传播性病罪指控,特别是非交易性关系涉性病案件的,赵飞全律师的专业介入,将是争取无罪或有条件出罪的有力保障。赵飞全律师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多年,在传播性病罪案件辩护方面具有丰富实战经验。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