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身份办卡透支不构罪——赵飞全律师为钟某信用卡诈骗案辩护获存疑不起诉

2026-05-16

案号:GFX检刑不诉〔2026〕XX号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5年8月,钟某(化名)是辽宁某工厂的普通工人。某天他突然收到法院传票,一家银行起诉他恶意透支信用卡五万多元。钟某完全懵了——他从未在这家银行办过信用卡,那张卡上的签名和申请表都不是他填的。他跑到银行调取了办卡时的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发现表上贴的身份证确实是他多年前遗失的那一张。原来有人捡到他的旧身份证后去银行冒名办了信用卡并透支。


银行报案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钟某”——也就是身份证上的这个人——立案侦查,钟某被刑事拘留。钟某家属委托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担任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介入,通过全面审查证据材料,发现本案的核心问题在于当事人系被冒用身份,并非实际犯罪行为人。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检察官:


辩护人认为,钟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钟某不是实际犯罪行为人。涉案信用卡申领时的申请表签名与钟某本人在派出所笔录上的签名明显不同。银行申领时的监控录像清楚地拍到申领信用卡的人不是钟某。这些客观证据足以证明,是他人冒用钟某遗失的身份证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并实施诈骗。


第二,钟某具有不在场证明。工厂的考勤记录明确显示,在申领表格上填写的申领日期当天,钟某从早上到下午一直在流水线上工作,中午刷了职工卡在食堂吃饭,没有离开过厂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银行申领信用卡。


第三,钟某的身份证遗失多年且在派出所补办了新证。旧身份证申领信用卡的时间点与他早已补办新身份证且旧证已被户籍系统注销的事实相互印证,进一步证明了冒用者利用其遗失旧证行骗。


综上,钟某本人是身份被盗用的被害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恳请贵院依法对钟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判决结果

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钟某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对其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真正的冒用者被另案追查,钟某重获清白。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被冒用身份不构罪”案例。专业的信用卡诈骗罪律师赵飞全精准把握了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要件,通过申请资料比对、不在场证明、身份证补办记录等多重证据,成功证明当事人并非犯罪行为人,使其无罪释放。


本案的启示在于:在信用卡诈骗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当重点审查当事人是否系实际办理和使用信用卡的人。如果发现被冒用身份的证据,应坚持无罪辩护立场,争取法定不起诉决定。


赵飞全律师联系方式 18601091945,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专业的刑事律师,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10层,仅办理刑事案件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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